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人类认识自然,关注与其同存在自然界中其他事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而与人类同属的动物更是关注的焦点。长久以来,动物是否具有同人类一样的受尊重的生存权,是否具有权利或福利以及相关的定义是什么一直存在争议。在一些比较激进的动物保护者的观点中,动物是与人类同等的存在,应该具有同样的生存权,不应被人类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进行一系列妨害其生存的活动,其生存权应该受到保护。在他们看来,实验动物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动物实验是不应该被进行的,更不用说出于心里快感任意残虐、虐杀动物,更是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动物为人类出于种种考量所用,如为了人类健康与医药事业的发展而进行动物实验等,这其实也是符合大自然的法则,就好像食物链中弱肉强食,不应该受到指责。但对无意义的任意残害动物,双方都持同样的反对意见。绝对的将动物同人平等起来,享有人类同等的权利是不现实的,将动物只做一般物权的存在,不考虑其自身的需求而进行一系列的活动也是不人道的,因此如何更好地对待动物,动物可以享有哪些比较具体的权利,便有了动物福利的产生。
1动物福利
福利在英语字典中译为material benefits, well being, welfare,这是一个经济学名词,原来主要用于企业管理中。动物福利不是动物权利,它包括动物的生命和健康,虽然各国的文字描述并不统一,但其实质都是指让动物在比较康乐的状态下生存,在无痛苦或尽量减少痛苦的状态下死亡。
在1976年美国人休斯提出了动物福利这一概念,这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在详细描述中,休斯将动物的福利定义为两种,包括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而现今国际上所公认五大自由也是这两种福利的体现。
首先生理福利在五大自由的体现即在食物上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环境应该舒适的自由;同时应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胁的自由。这三者都是动物生存的基本条件,三者的满足是保持动物生理健康的保障。其中不受饥渴的自由,即饲养人员在饲养时或者相关人员在进行与动物相关活动时都应及时补充动物所需的饲料和饮水瓶中的水,不使其感受到饥饿或者干渴;其二,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即相关人员应该为动物提供舒适卫生,符合其生理特点的生活环境;其三应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威肋、的自由。这是基于前两者的基础上,尽量为动物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减少疾病产生的可能性,同时如果动物感染疾病,相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动物所感受到的痛苦。而相较于生理福利,动物的心理福利难以用仪器来测量,更不用说使用具体的指标进行评测。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类与动物之间并没有有效而直接的交流沟通渠道,换句话说就是人类不可能理解动物的真实想法和确切需求,因此在动物心理福利的评判上加入了大量人类的主观评测。目前,心理福利在科学家通过多年的研究后总结认为动物应享有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同时应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表示在饲养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爱护动物,不得随意殴打、虐待动物,或者在工作活动中应尽量注意举止行动,不得发出极大声响惊吓到动物,尤其是像豚鼠之类的实验动物,极易受遭到惊吓,更应该小心。另一点是各种动物都具有各自的天性,如猴有攀爬的天性,鸟有飞翔的天性,当然完全满足其天性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改善他们生存的空间和环境以满足它们的天性;同时要兼顾不同动物的习性,例如拿走一只母鸡的产蛋箱,会使它感到痛苦悲伤,但对于一头阉牛或一只母羊却不会有同样的问题。以上所描述的这些都是动物福利的体现。
2实验动物福利
2. 1实验动物要了解实验动物福利,首先我们需
要来了解什么是实验动物?它与一般动物有何区别? 由欧洲共同体于1986年发布的《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动物的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接近的理事会指令》中第2条定义实验动物,是指己经应用于实验或者将要应用于实验的动物。我国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8年制定并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则明确规定该条例中提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在其后出版的一些实验动物学教材中也沿用了这一定义。在2004年修订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2条将实验动物定义为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对三者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对实验动物定义是渐进的细化,同时我们从定义可以看出实验动物与其他动物存在明显的区别。其一:实验动物的来源。它是由人工培育且具有比较明确的遗传背景和清楚的来源,不同于一般野生动物是在自然中生育成长的;其二:它本身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是受到控制的,这与家禽家畜或者其他观赏动物,伴侣动物也是不一样的;其三:它的存在目的。比如伴侣动物是以供玩赏、陪伴之目的而饲养的动物,农场动物则以为人类提供肉质产品及食物为目的,实验动物则是为了生命科学的发展及人类健康的目的而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综上所述,实验动物与其他各种动物都是存在极大差别的,从它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被人类的活动所影响和掌控,它的存活完全依赖于人类,不管是日常的活动和生存环境还是最终的死亡,它存在的价值就是完完全全的贡献于人类。它的生存环境是受到控制,要求非常严格的。基础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实验室温度、湿度、光照度、噪声、氨浓度、送风次数等,这些因素更是直接影响到实验动物的生理节律,精神状态和健康状况,从而间接地影响到进行科学实验所获得数据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为实验动物创造舒适,尽力满足它们需求的环境条件,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因为环境因素而造成科学实验不必要的误差,减少个体差异性;一方面也是出于人类文明,公共道德的考虑,实验动物作为人类的替身,为人类医药健康事业献身,我们也应该提倡保护他们的福利。
2. 2实验动物祸利由上文内容可知,实验动物也属于动物,只是在某些方面区别于其他动物,因此,实验动物福利也包括上述所说到的动物福利。同时在动物福利的基础上,实验动物福利还需要遵循3R原则。这一原则由动物学家Russell和微生物学家Burch于1959年提出,现已逐渐被广大实验动物饲养及实验人员接受及广泛应用,3R原则具体即替代(rep
实验动物作为自然界中存在的独立个体,是与人类一样具有个体的自由的,当人类将实验动物用于科学实验中的时候,其前提其实是己经剥夺了动物的个体自由权利,因此,我们在与之接触过程中更应尽可能的为他们创造环境,保护其应享有的福利。
3动物福利现状
3. 1国外动物福利发展自1822年(Martins act an act to prevent the cruel and improper treatment of cattie《防止残酷和不良对待牲畜法》又被称为《马丁法案》的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颁布至今,欧美等国己经在动物福利保护的道路上走过了一百多年,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己经比较完善,如英国在颁布《马丁法案》后于1849年,颁布了《防止虐待动物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如果对动物进行殴打、不良对待、过分使用、虐待或酷刑折磨,或者致使上述行为发生,均属犯罪行为。均将受到罚款。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执法当局从此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指控、起诉。直到1850年以后,动物福利的法律开始关注用于科学实验的动物身上,于是,在1876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防止动物虐待法》。到了191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著名的《动物保护法》(Protection of animals act)。该法将英伦三岛当时和之前的各个防止虐待动物的法规进行了整理和补充。2005年,英国议会提出了新的《动物福利法》( Animal welfare act)草案,取代了《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在2006年年底通过,并于2007年4月6日正式生效。美国在动物福利保护这方面也走在前沿,1963年,美国颁布了《实验动物使用和饲养管理指南》,这是最早的关于实验动物福利的指南,到1966年,美国颁布了《动物福利法》,这是最早的一部与实验动物管理有关的法律,并在1970年、1976年、1985年和1990年先后四次对《动物福利法》进行修订,后又颁布了《饲养管理和使用脊椎动物在检验、研究和教育中的法规》,所有部门都要遵守这一法规。其他如日本、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法律,保护动物及实验动物福利。
3.2国内动物福利发展我国引入动物福利理念时间较晚,无论是科技条件方面还是在观念方面都与国际上存在较大差距,动物福利制度建设并不十分完善,但我们仍在继续努力。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动物福利进行规范,但我国在1988年出台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2001年对其进行修改,并首次将动物福利写入法规。1997年,3R原则首次出现在《关于九五期间实验动物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其它颁布的条例法规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方法(试行)》等,都提到了动物福利与动物伦理,开始逐步加强对实验动物管理。2006年9月3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这让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又向前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性实验动物管理法规条例都将动物福利的内容增加了进去,如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任何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安全;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来进行实验设计,要使用正确的方法对待实验动物。同年《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后,就明确做出规定,实验者应当为动物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2008年《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将实验动物科普与福利单列为一章,这在国内还是首次,这也充分说明了实验动物福利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受重视性。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也特别提到了实验动物福利,包括进行替代,减少以及优化实验设计,实验中,对实验动物进行麻醉及最后实行安死术。
而在我国的其他地区,如台湾,动物福利制度己经比较接近国际化。在1990年时台湾夏良宙学者就提出,动物福利可以简述为:善待活着的动物,减少死亡的痛苦,同时在台湾还设有专门的动物福利组织以及网站,在 1998年制定《动物保护法》,2000年1月19日颁布了《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其中都有相关于实验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内容。而在2004年修订的《动物保护法》,对动物保护以及福利进一步做了比较翔实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后于1999年,颁布了《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又针对实验动物颁布了《实验动物照料与使用守则》。
目前我国除了台湾其他地区并未出台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虽然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该法仅限于保护珍稀动物,普通的野生动物以及圈养动物并不在它的保护范围之内,而且该法律对伤害野生动物行为的规定也非常少,更多的是针对非法获取野生动物用以盈利行为的制裁和惩罚。因此我国目前应借鉴其他欧美大国的动物福利立法经验,尽早出台明确性的动物福利法。
4结语
实验动物的存在就是作为人类的替身,为人类的生理健康作出贡献。因此,实验动物虽无法摆脱在实验中承受一定痛苦的命运,但人类应当有责任减免它们在此过程包括其他阶段所承受的额外痛苦,对其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进行保护。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种生命形式,和人类一样具有基本生存的权利和一定层次的心理需求。因此保护动物的福利,实际上也是人类对人道主义的诊释,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其次是人类自身生存的需要。动物与人同处大自然这一生态系统中,万物相生相克,对动物的保护实际上是对生态的保护,是人类在维护物种多样化及生存环境不受破坏。确实严格按照实验动物福利法律的执行来保护实验动物福利一定程度上会对人类利用动物产生限制,但从更深层次的思考便会发现,实际上这是人类关怀自己生存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