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措施适用层级化的法理内涵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执行作为一个把法律效力转化为法律实效的过程,其间掺杂了大量的程序外因素法官不断地受到各方当事人、案件主客观条件以及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绝对的程序公正是不存在的,而实体公正的重要性在执行措施的适用中不轻于程序公正。
实现程序公正主要是通过严谨合理地适用程序法来实现,更加具备可操作性。那么实体公正如何在执行中实现呢?我认为,还是应当从当事人的角度去寻求切入点。权利人之所以要向执行机关申请执行.义务人之所以千方百计避免执行关键点在于实现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所谓利益均衡,就是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帮助执行法官在维护权利人与被执行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具体而言有如下两个方面:①要注重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义务人的利益固然会受到损失但是这个损失理应由执行机关降低到最低限度,不能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无视义务人的合法权益。②明确执行机关在执行中的地位和作用。执行机关的地位是当事人利益纠纷的强势介入者,它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的前提下,尊重司法自治原则强制性地分配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执行机关的强制介入性必然会导致对与争议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极影响。因此执行机关在执行着眼点应当由传统的完成对执行标的的合法执行转变为完成对利益的合理分配实际上后者已经包含了前者,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进一步完善。
二、民事执行措施适用层级化的初步构想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庄要规定了金钱给付、物的交付和为一定行为这三大类执行措施。其中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以及参与分配等为金钱给付的具体执行措施;强制交付、解除占有和强制迁出为物的交付的执行措施;限期履行、罚款拘留以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等为一定行为的执行措施。
上述的具体的执行措施可归为协调性执行措施、控制性执行措施以及处分性执行措施三类。
(一)限期履行等较为缓和的执行措施为协调性执行措施。该类执行措施给予了权利人和被执行人较大的选择权利。当事人可以在限期内发挥自身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妥善地完成利益争议的解决。这类执行措施的使用条件一般使用在执行工作的初期,或者不必使用强制力即可完成执行任务的情形。
(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占有以及强制迁出等为控制性执行措施。执行机关行使该类执行措施的目的在于将执行标的加以控制,防止其他民事法律事实而引起的执行标的的缺失。而执行标的的处分权还掌握在权利人的手里。这类执行措施的使用条件一般为被执行人消极履行或者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机关的协调性执行措施已无法完成执行任务。之所以对执行标的加以控制,是为了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处分其在标的物上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此时也应当有自主处分标的物权利的能力。
(三)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参与分配、强制交付以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等为处分性执行措施。处分性执行措施是指执行主体在执行的过程中以强职权主义的角度出发直接处分执行标的并以处分所得收益来确保权利人权利的实现。这类执行措施的使用条件一般为①被执行人消极履行或者抵抗履行义务协调性执行措施无法完成执行任务②在适用控制性执行措施的条件下权利人缺乏自主处分标的物的能力或者现实可能性。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改进:①在司法实践中优化我国各类民事执行措施适用的构成,增大协调性执行措施以及控制性执行措施的适用比例谨慎适用处分性执行措施;因为民事执行措施的公权侵入很容易干扰到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出于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以及私法自治的角度来考虑,理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执行人的权利在适用民事执行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处分性执行措施,即便是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也应当让权利人与被执行人有相应的监督权这是在公权力侵入合法的情况下对公权力的必要监督也是私权利在此情况下对自身必要的保护措施。②完善民事执行措施的立法协调性执行措施、控制性执行措施以及处分性执行措施适用的层级由低到高逐级适用不可跨级直接适用。在执行程序的推动中应当给予权利人更多的决定权例如财产的查找、执行措施的选择以及权利人自身权利的处分等等。当然为了维护执行程序运行的稳定性权利人的决定权可以是一经作出即难以撤销、变更的。法律可以给予权利人一个合适的选择空间权利人应尽谨慎选择的义务在法定的选择空间内行使决定权。实践中,很多执行行为并没有让权利人充分地参与进来甚至是直接绕开权利人直接运用强制性的处分手段以实现执行目的这显然是不符合私法自治原则的也不利于充分发挥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