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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法律归属问题

2019-02-03 20:23:26浏览:52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拿息,是因为各种主客观诱因而从母体财物中产生的,同时又独立于母体财物而存在的财物。在民法范畴上,拿息有两种类型:天然拿息

拿息,是因为各种主客观诱因而从母体财物中产生的,同时又独立于母体财物而存在的财物。在民法范畴上,拿息有两种类型:天然拿息与法定拿息。天然拿息是母体财物遵循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而自然产生的具有特定价值的财物。所谓法定拿息,总体而言是指依照财物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不当然生成,但为了市场主体特定的交易需求而经由法律规定为当然拿息的、独立于母体财物的收益。对于认定法定拿息的标准,各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各不相同。这两种拿息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天然拿息是母体财物在自然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其是母体财物所有者利益的当然增值:而法定拿息则是基于特定财产权利的转让而产生,其体现的是财产使用人和所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二,二者外延不同,天然拿息的外延包括种类物和特定物,但是法定拿息一般均可以货币形式计算,其外延只包括种类物。正是因为二者区别明显,我国民事法律对两种拿息的归属认定也不相同。天然拿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一律归母体财务所有者或者相关用益物权人所取得:而法定拿息则依照当事人之约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归属。

从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民事法律对于拿息的归属认定主要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和效率,并未考虑不同物权人之间特殊身份关系的情形,这种规定在调整婚姻法律关系上就存在一定的制约。婚姻家庭法律所规范的夫妻间财产关系主要是以夫妻间人身关系为前提,这种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婚姻关系不同于交易关系,其基本价值取向在于维护以两性关系和亲子关系为基础的家庭生活,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上的依附性非常强,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使用和收益,其拿息的归属显然需要重点考虑配偶间的相互贡献。简而言之,分析个人财产婚后拿息的法律归属问题,应当树立维护夫妻婚姻关系,兼顾个人财产保障的理念。

对于个人财产婚后拿息的收益问题,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都是为了平衡夫妻法律关系和个人财产权之安全,但在具体规定上又有不同特色。例如,俄罗斯法律将婚后拿息认定为个人财产之一部分,而瑞士民法则将之认定为夫妻共有,法国民法采取折中主义,将婚后拿息部分认定为夫妻共有,部分归属个人财产。立法实践上的分类不仅体现出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也在法律理论上造成了不同观点的争鸣,即出现共同财产说、个人财产说以及等三类主要观点。综合各类观点的争议,结合婚姻法实践特征,将个人财产婚后拿息完全归为夫妻共有抑或个人所有的做法显然无法切实体现婚姻法在保障婚姻关系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作用,其最终的法律后果也必然导致民事法律整体对这两种民事权益保护的失衡。故重新审视婚姻关系领域下的个人财产婚后拿息的归属问题,恢复婚姻法应有的价值平衡,实属必要。

为了维护夫妻共同体与个人的民事权益之平衡,对个人财产婚后拿息部分的归属认定,自然应当首先从区分不同拿息种类入手。如前所述,个人财产婚后拿息部分亦可分为天然拿息和法定拿息两大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特定财产的使用和维护往往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密不可分,其拿息的产生自然与夫妻关系的存续有重大关联,此类拿息的归属当然归夫妻共同所有。至于法定拿息的归属,其规定不仅关系到夫妻共同权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也关系到正常交易关系和市场秩序的维系,故对这类拿息的归属认定要相对复杂一些。依据我国当下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个人财产的婚后法定拿息一般可以分为利息性拿息和租金性拿息。利息性拿息,主要包括债券利息、股票利息与存款利息。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等。债券的拿息可以分为债券自身现金价值的利息收益以及投资者通过债券买卖运作而赚取的现金价值的差额。债券自身现金价值的利息收益是依据原财产而生的法定拿息,当然归于个人财产。而债券运作所产生的现金价值差额则主要受债券市场整体的价格趋势影响,其获利与否与夫妻关系并无太大关联,将此类收益视为个人财产亦无不妥。同理,股票利息的获取主要依靠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存款利息则取决于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国家货币金融政策,这两种拿息均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太大关联。由此可见,利息性拿息一般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至于租金性拿息,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由于对于租赁物的出租管理以及与承租人之间的沟通等事宜一般可为夫妻共同实施,故此类拿息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在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拿息类型的规定,在对不同种类拿息的归属进行法律界定时主要依据夫妻关系对收益产生的贡献大小,同时参考特殊情形下对特殊拿息的归属进行特殊规定,从而解决现行立法与司法中对个人财产婚后拿息归属认定上的规制不健全的问题。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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