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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2019-02-03 20:56:17浏览:88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

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司法实际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在比较法上也是长期争论的话题。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中也是如此。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肯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违约 、精神损害 、可预见性规则 、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也称非财产损害,指财产损害之外的一切不利益。其可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诸如忧郁、怨愤、悲伤、绝望、缺乏生趣、疼痛、奇痒、恶心、味觉丧失等。〔1〕侵权行为中,对物的侵害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导致精神损害,例如故意毁损他人祖传玉佩;对人的侵害可导致精神损害,也可导致物质损害,例如侮辱他人使他人精神失常而住院治疗。在侵权行为领域,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违约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判定物质赔偿呢?此一问题颇值探讨。在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规则来寻求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在未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场合,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可得到赔偿呢?不赔理由何在?赔则规则如何?

二、价值判断

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态度。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讼结果的担忧、以及精神损害难以金钱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也已发生变化,人们认为金钱赔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的确定,籍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合理解决。〔2〕在此基础上,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均将赔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法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关于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金额作为慰抚金仅于法律就其事件有特别规定时,始得以诉请求之。”德国民法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这一方面得益于法技术的发展,而更多的则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正当的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的人的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像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的狭窄。”〔3〕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所看中的、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撑,使人有能力更多地关注更有价值的人的内心世界。人的尊严、人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也正因此,扩大精神损害慰抚金请求权,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趋势。〔4〕在德国,经由通过合宪性解释创设一般人格权及通过判例扩大慰抚金的适用范围的方法,法律加强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5〕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发生的几率较小,但在其确已发生时,法律是否应无视它的存在?诚然,在商事交易中,精神损害不是违约的自然和极端可能(probable)的结果,违约方通常也不知道可能导致此种损害的事实。〔6〕这也是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一直被忽视的原因之一。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具有确定性,违约方也应知道此一确定性,此时精神损害可否获得赔偿呢?甲委托乙运送其亲属的遗体,在运输途中乙不慎将遗体丢失,甲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对此乙不予相应的物质赔偿合理吗?显然,无视精神损害的存在,与现代法的精神相违背。这里,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同时,这也可促使处于乙相同地位的人更多地关注对方的内心世界,更为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在社会中营造更好的人文氛围。

违约损害赔偿为对方损失之补偿,其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无正当基础。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获得法律救济,在此前提下,法律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分配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赔偿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便涉及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的构成。这也是本文意欲解决的问题。当该规则确立时,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便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8〕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9〕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10〕最后承认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至此,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臻于完善。

三、比较法背景分析

此外,学者认为,如果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愉快(pleasure),而因为违约未能这么做时,精神损害应可得到赔偿。〔15〕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政策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特定的合同类型中,即合同的主义务(central obligation)是提供舒适与愉快或者解除不适的合同。〔16〕另有学者认为,假如精神创伤达到精神病态,则可获得赔偿,理由是达到精神病态的精神创伤一直被视为“有体伤害”。〔17〕在美国,学者编撰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53条规定: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应予排除,除非违约同时导致了身体伤害,以及合同或者违约属于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特别可能发生结果的类型。〔18〕在对该条的评论中,作者列举了诸如旅馆与客人间的合同、运送或处理尸体的合同、交付有关死亡讯息的合同等合同类型。

四、我国立法、司法及学说之整理

实践中,法官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为求得个案正义,不乏创造性的突破,例外地在合同诉讼中承认精神损害的赔偿。此类案件主要涉及的案型有:

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规则之构成

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均认为可获得物质赔偿。秉承判例法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已确立了此一规则。大陆法系中,法国法通过解释其民法典第1149条,认为该条并没有将可获赔偿的违约损失限定于金钱损失,从而为法院提供了判予赔偿的法律基础;德国法则透过非财产损害的商业化理论,来给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以救济。而相关国际立法则是明确肯定地承认了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49〕不难看出,承认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体现了现代法的精神,反映了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在我国,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理论上有不同观点,立法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并没有能够阻止法官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法官的此一创造正宣示了人们正义观念的变化,反映了在合同领域对精神利益予以法律保护的需要。

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则构成,笔者认为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来达成。《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两条规定中所言的“损失”均未限定于物质损失,因而可解释为包括精神损失。〔50〕这样,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便可以适用可预见性规则,当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将导致对方的严重精神损害时,其就应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时间为合同订立时,可否预见的标准采理性之人的标准,即判断一个理性之人处于违约方相同的地位时,是否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这样,可预见性规则这一富于弹性的规则,便运用于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极需弹性制度的领域。

在具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对精神损害的发生应要求更高的可能性,使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发生达到一定的确定性,而且精神损害应具有严重性,轻微的精神损害即使可以预见,也可忽略不计。对精神损害的此种确定性与严重性的要求,是与精神损害本身的特性相联系的,精神损害带有一定的主观性,确定性与严重性的要求可有效防止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泛滥,减少随意性,使给予赔偿的精神损害均是可以肯定的实在的损害。

在特定的案型中,法官根据正义的需要,还可以在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内,削减所判负的赔偿额。〔56〕同时,在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时,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原告也可选择提起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从而最大限度地寻求自己利益的保障。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地对所适用案件加以类型化,以增加判决的确定性,使法官在面对类型化案型之外的案件时,更加谨慎,以求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度限制。

可合理预见到违约将导致精神损害的案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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