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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2019-02-03 21:09:50浏览:16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限制让与和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该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能否让与或继承作出了规定,以解决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此类问题。然而,对于实践过程中如何理解本条款,则出现了不同的观点,本文就此谈谈个人的理解。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限制让与或者继承的理由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应当属于债权,但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且造成严重后果时的一种补救措施,该权利与自然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其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或可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的延伸。而自然人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让与、继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具有专属性质,只能由其本人行使,而不能像其他债权那样具有可转移性。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让与或者继承的例外情况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下列两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可以让与或继承:一种情况是赔偿义务人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另一种情况是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于第二种情况,即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这种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即可转让或继承。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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