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 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上) 内容提要:文章首先指出,知识社会的到来不仅是经济形态的变化,也是一个新的社会范式的转变,这种转变在法律方面的一个表现就是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凸显出来。其次,文章说明了知识社会回应型法的表现及其回应性特征的成因,并揭示了这种回应型法中所具有的过渡性和实践品格。再次,文章探讨了回应型法律所包含的价值内涵,并认为回应型法的内在价值在于实现一种“原初权利”。最后,根据知识社会中法律的回应性特征,文章谈了建构知识社会的法律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知识社会,法律回应性特征,过渡性,实践品格,内在价值
我们不能再无视这样的事实:科学正在影响当代的社会变革而且也受到这些变革的影响,但是为了使这种认识多少具有实在的内容,我们需要比以往更仔细地分析两者之间的交互作用。[①]
——[英]J. D.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
引言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 1779—1861年)及其历史法学派理论很难再去解释变动不居的技术时代与知识社会的某些法律现象。人们似乎再也无法从民族精神中发现、培植和巩固既有的法律传统。[②]因此,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年)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社会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则要求法律根据其他社会利益的压力和危及安全的新形式不断作出新的调整。”[③]法律社会学家们的思想还不能简单地用一句经验主义的话来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④],因为我们几乎无法再去“经验”这个突飞猛进的知识社会。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更加彰显,二者也表现出极强的张力;而与此同时,法律的回应性特征就日益凸现出来。[⑤]
一、知识社会的来临
社会发展线性进步理论给我们讲述了人类进步的单一故事:科学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正向的、同步的,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决定和改善着生产关系,工业革命带着人们欢心鼓舞地步入现代文明。于是,我们只要不断地发展科学技术和提高生产力,就可以实现人类解放。[⑥]然而,事情发展得似乎并非如此明朗而清晰。法兰克福学派[⑦]的学者们认为,当代发达工业社会中,统治者借着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志内化为被统治者的心理意识,使人们丧失判断能力、批判能力而成为思想僵化、缺乏革命精神的单面人;统治的合理性在生产力的制度化增长中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这样,“生产力在其科技发展的水平上,在生产关系面前似乎有了一种新的状态和地位。这也就是说,生产力所发挥的作用从政治方面来说现在已经不再是对有效的合法性进行批判的基础,它本身变成了合法性的基础。”[⑧]按照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 Marcuse,1898-1979年)的说法,即技术和统治-合理性和压迫-达到了特有的融合。因此,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作为意识形态的制度框架(der institutionelle Rahmen)的一部分。[⑨]这就表明,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现在已不再居于社会结构的最底层,也不再处于政治生活的幕后,而是居于前台,与法律构成同一层面(而不是分层)的共同体,从而影响着社会结构和社会范式。
社会学所揭示事实也正是如此。学者们认为,科学技术所改变的不仅是经济形态,而且对社会行为和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他们将社会分为社会结构、政体和文化三个部分。而社会结构又包括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由此,有学者分析道:
随着经济、技术和职业制度的变化,社会结构也将随之改变,而社会结构的改变将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社会科学工作者,不但要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同时也必须探索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只研究经济形态的变化,不研究整个社会的变化,经济形态的研究是难以获得全面深刻的认识的。换言之,我们既要关注知识经济,也必须重视知识社会的研究。[⑩]
这种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决定了其支柱产业不同于农业经济时代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也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煤炭业、石油业、钢铁业和汽车业等,因为知识经济必然依赖技术所推动,自然地,高技术产业就成为了其主导产业。当然,这里所说的高技术产业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某项高技术成果的成熟和普及,原来的高技术产业也会变成传统产业,甚至成为“夕阳产业”。同时,高技术产业也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就目前情况来说,它包括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新能源、航空航天等产业。其中,信息产业中又可分为计算机制造业、软件业、网络服务业、咨询业、通信业等。[19]
简单地说,这五种情况就是:引进新产品;采用新技术;开辟新市场;控制新的原材料供应;以及实现新的企业组合。[21]由此可见,这种创新均是经济发展框架中内在因素的变动和革新。
第三,知识经济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依赖土地、石油、煤炭、铁矿和其他各种矿物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逐步造成生态失衡、物种灭绝、环境污染;而知识经济则是可持续发展的经济。
第四,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的经济。农业经济以地为界,基本上是封闭型的;工业经济靠能源和市场,也只能是通过殖民和掠夺。而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经济的全球化真正开始出现了。现在,“经济全球化是我们正在面对的现实,而且,它不仅只是过去年代的趋势的某种延续或者回复。”[23]
知识经济的这些特征表明,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引起了社会范式的转变。这种新的范式转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和劳动将发生两个重大转变:一是从体力劳动向脑力劳动的转变,即从B(Brawn,肌肉劳动)到B(Brains,脑力劳动)的转变;一是从物质型生产到非物质型生产的转变,即从A(atom,原子,一切物质的基本单元)向B(bit,即所谓“比特”,信息传输的基本单元)的转变。这首先表现在发达国家脑力劳动者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高性能工作场所从事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识工作者而不是体力劳动者。[25]同时,科技发展也带来了工作性质的变化,以货物为基础的生产明显地转变为高性能、高技术的服务,从而实现了从A到B的转变。正如未来学家尼古拉。尼葛洛庞蒂所说,“随着我们越来越少地使用原子、而越来越多地使用比特,就业市场的本质将发生巨变。”[26]
(二)世界竞争将会围绕控制信息与知识而展开。正如有人所指出的,由于知识成为了首要的生产力,并对于生产能力来说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信息商品形式,因此,它在世界权力竞争中已经是、并将继续是一笔巨大的、也许是最重要的“赌注”和争夺的焦点。“因为民族国家曾经为了控制领土而开战。后来又为了控制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而开战。所以可以想象它们在将来会为了控制信息而开战。这样就为工业和商业战略,为军事和政治战略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27]
(三)从封闭性、地区性向开放性、全球性的转变,即从I(Isolate,孤立的)到G(Globalization,全球性)的转变。这种转变有四大特征:第一,它越来越漠视地理、距离和时间;第二,全球性经济所提供的一个全球性的基础设施,加大了公共福利的消费,促使我们日益生活在同一个水平线上;第三,开放与共享的经济与财富-特别是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为人们同时拥有提供了可能-为文化、道德和价值等方面的趋同性和多样性并存奠定了物质基础;第四,无边界技术使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关系逐渐变得平等,因为它有能力为每一个国家和地区自由、平等地获得知识和信息开辟道路。
(四)组织管理的巨大变革。与上述变化相适应的,人类将从集中劳动转化为分散式生产,出现了所谓“SOHO”(small office and home office)、“虚拟公司”、“虚拟社群”等现象。这些现象说明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形式。这大大提高了社会管理的复杂程度,也使我们在管理和组织方面更加依赖信息技术。在知识社会里,知识经济和组织管理是互动的,互为因果并相互促进。[28]
二、法律的稳定性丧失,回应性特征凸显
知识社会中社会范式的转变是人们行为方式变化的结果,同时,这也使得作为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与控制的法律,在近年来也发生了变化。因为脑力劳动及其成果(信息和知识)在过去并不构成人们的主要生活内容,传统法律行为的设计是建立在体力及对有形的“物”的控制上的。而全球化和虚拟空间的扩大又再一次加重了传统法律的制度负担,使之有“难以承受之重”。于是,经过人类千百年磨合而形成的稳定的法律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一点,我们多少可以从某些法律现象方面获得一些感性认识。例如,现行日本著作权法在最初实施后10年内几乎没有什么风吹草动。但是,到了1984年(昭和59年),对租赁音像制品的著作权派生的权利-出租权等进行了修改;而1985年(昭和60年),为保护计算机软件又作了修订。而且,其后修订工作连续不断。这些经历的主要修改如下:
——1986年(昭和61年),对数据库的保护,将有线放送权放入有线送信权;
——1988年(昭和63年),延长了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
——1989年(平成元年),缔结保护表演者条约后对国内法进行了完善;
——1991年(平成3年),延长著作邻接权的保护期间,承认外国的的表演者也享有音像制品的出租权;
——1994年(平成6年),依据WTO协定的规定进行修改;
——1996年(平成8年),修改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间;
——1997年(平成9年),将放送权和有线放送权改组为公众送信权,创设了送信可能化权;
——1999年(平成11年),增加了有关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规制,对权利管理信息改变的有关规制,创设了转让权。
这种频繁的法律修订显然冲击了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稳定性,也影响到我们对自己行为的预期。而且,事情可能还远不止于此。法律的稳定性是成文法和法律法典化的主要追求价值之一,而法律稳定性的丧失必然波及到成文法本身存在的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稳定性”与完整性、确定性和程式性属于同一价值体系的范畴;换句话说,对稳定性的冲击实际上就包含了对法律的完整性、确定性和程式性的影响。
成文法是以文字形式颁布并予以公布的法律,其根本特点在于共知性和双向约束性。共知性指成文法是为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所共同看得见的法律,因为它是在生效前公开颁布的。因此,在成文法条件下,执法活动自然地受到被执法者以及社会大众的严格监督,一有偏离成文法的执法行为,被执法者将行使各种救济权(如上诉、请愿、游行示威等),由此形成对执法者之权力的有效控制。[30]
在这种紧张气氛中,法律的应对性增强,出现了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回应性的法律”;用“伯克利观察法”(Berkeley Perspective)[34]的角度即称之为“回应型法”。[35]而法律的应对性或回应性特征又加剧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就使我们生活在一种几乎无法回避的无奈和困境之中。然而,对法律的回应性或回应型法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在无奈和困境中寻求一条可能获得法律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路径。
探求回应型法已成为现代法律理论的一个持续不断的关注点。如同J.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为了这个目的,他们极力主张扩大“法律相关因素的范围”,以便法律推理能够包含对官方行为所处社会场合及其社会效果的认识。像法律现实主义一样,社会学法学的目标是使法律机构能够“更完全、更理智地考虑那些法律必须从它们出发并且将被运用于它们的社会事实”。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是为发展一种回应型法的模型而作出的更直接的努力。在这种理论看来,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36]
可见,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两位教授诺内特(P. Nonet)先生和塞尔兹尼克(P.Selznick)先生是从现实主义法学派在近年的发展来认识回应型法的。他们认为,这种回应型法有别于过去存在的另外两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