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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

2019-02-03 21:23:46浏览:27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 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

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 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 关于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准确引用法律条文的思考 在民商事审判中,通过案件评查和司法大检查,我们发现,对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都习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笔者认为,此种引用法律条文的作法不妥。该条文是指民事裁定书适用的范围,而不是人民法院制作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的法律根据,较为笼统,不具备各类案件的自身特点,应根据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使之规范化。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准予撤诉的民商事案件裁定书应该引用哪些法律条文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制作准予撤诉的民商事裁定书,除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外,还必须引用《民诉法》相关规定。因为“撤诉”行为既有原告自己对诉讼权利积极处分的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也有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消极处分的行为,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裁判前,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主动放弃的行为。撤诉的原因不同,准予撤诉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相同。因此,有以下几种情况,应分别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一,原告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引用《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相关的某项法律条文。

第二,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第三,诉讼开始后,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而提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时,应注意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申请退庭的,人民法院制作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时,应引用《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原告或上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按法院的通知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人民法院在制作按撤诉处理的民商事裁定书时,应当引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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