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的实现 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的实现 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的实现
为了使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真正实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对现行调解制度进行重新认识:
这是一项对软性因素进行的认识。前者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法治建设对中国社会现实提出的严肃的要求,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努力和长期奋斗方能完成;后者是从目前的角度来看,是对调解制度的一定程序的完善,是与中国国情的暂时妥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种有限度的完善仍然会显漏弊端。
这是一项对硬性因素进行的认识,前者从形式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文书的公式力对法院审理活动的反馈作用保障了“自愿”原则的实现;后者从实质的角度来看,通过“公平”原则对调解制度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使得“自愿”原则在调解制度中不再显得那么势单力孤,这也从根本上保证了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的实现,并把司法公正的理念实现于民事调解制度之中。当然,对于调解制度中“合法”原则同“公平”原则的修改有待进一步法理论证和实践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