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

2019-02-03 22:19:06浏览:36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 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7.什么是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所

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 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 常见的容易引起纠纷的代理(二)

7.什么是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作出的使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被认可为自己的意思表示,确认该行为自始对自己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补全措施。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追认行为具有代理权的事后授权性质。被代理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承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是法律赋予被代理人任意选择的权利。

8.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哪些特征?

9.在实践中,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0.对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有哪些追认方式?

11.在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的一方,享有哪些权利?

12.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13.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有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有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履行该民事行为中对相对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履行时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相对人属于恶意即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形,无权代理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恶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的责任?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5.符合哪些条件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16.实践中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知识产权法

上一篇:

浅议遗嘱解释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