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从身份到契约与罗马的身份制度
一 序言
人们通常说,从远古罗马法到古典罗马法的进化,以在契约问题上从身份制度到确认契约自由的过渡为特征。人们以此强调,在更远古的时代,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和由此产生的缔结契约的可能性,强烈地受到其主体为自由人、市民和自权人的制约,而在后来,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这些制约被缓和以至在某些情况下消失,使得每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可自由地完成法律行为。这样的解释,在其很一般的线索上,人们肯定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不过,现实更加复杂,有必要作更深入的分析。而这就是我们在我们的报告中试图达到的目的。第一步是澄清身份之术语在罗马私法中的含义。尽管缺乏一个明示的定义,从一些罗马法学家的作品中,人们清楚地看到,他们用身份的概念指称每个个人所处的由权力、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情势,与他所属的一个更广泛的单位有关[1].属于一个为罗马私法所考虑的更广泛的单位。一种身份的构成是与奴隶相对立的自由人的集合(自由人的身份) 、与非市民相对立的市民的集合(市民的身份) 、与在家族内部从属于家父的人们相对立的家父的集合(家族的身份) .这些就是罗马法中的三种基本的身份:即自由人的身份、市民的身份、家族的身份。每个是自由人、市民和自权人的人,如果我们使用现代的术语的话,就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事实上,身份制度是罗马法对现代民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三种身份现在不被看作是僵硬地封闭的,而是在每一种身份的内部,个人可以从有身份的人转化为没有身份的人;或者从没有身份的人转化为有身份的人。这种在身份内部的转化被罗马法学用一个术语名之为人格变更。当个人从自由人转化为奴隶或作相反的转化;从罗马市民转化为外国人或作相反的转化;从自权人转化为他权人或作相反的转化时,他承受了人格变更,换言之,用现代的话来说,他承受了一种身份的改变。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把这些人格变更分类为:涉及到自由权的取得或丧失的最大变更;涉及到市民权的取得或丧失的中变更;涉及到自权人地位的取得或丧失的最小变更。一旦澄清了这些要点,现在让我们首先来看罗马的法学以及优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是如何讨论现在正在被说明的身份制度的。
二 法学家著作和优士丁尼编纂的法律中的三种基本身份
三 自由人的身份
四 市民的身份
五 家族的身份
六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身份理论
注释:
[1]本文系作者1997 年10 月14 日参加中南政法学院举办的“拉丁法律文化周”所作的学术报告。
[2]见BURDESE 关于所有的身份的学说:《罗马私法教科书》。霸多瓦,1995 年,第133 页以次。
[3]《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的中译本, 北京,1996 年。
[4]见上引第4 页。
[5]见上引第4 - 18 页。
[6]见上引第18 页。
[10]这一工作是由中南政法学院的徐国栋教授在我的合作下,利用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的资助完成的。正如人们所知道的,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其他中译本是根据英文本翻译的。
[11]见《十二表法》第三表第3 条的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