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20世纪是中华法律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之变革的伟大世纪。回首这一百年间中国之法制历程,其中可圈可点,甚至可歌可泣者甚多,然而,其间有一至关重要、极具价值的环节却或多或少为人们所忽略或轻视,这便是清末民初波及全国各地、规模巨大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
一 清末之调查
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始于清末,这已是学界定论,但它究竟起于何时、规模多大、运作状况怎样,则因史籍记载不多,故现今著述不仅语焉不详,且常常说法不一,甚至谬误颇多。
从有关史料推测,当时至少部分省的调查局还制定有更为详细的调查规则和调查文件格式。如前述《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即载有一份《法制科调查报告例》,其中对有关调查的各项事宜(包括人员、方法、时限、印刷、用纸、字体等等)均详加规定。从该册资料所载调查目录及报告书样式来看,清末民间习惯调查内容极广,在大的方面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商事习惯”、“诉讼习惯”等五“部”,比之后来民国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要宽泛些。而在每“部”之下又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项”下分“目”,“目”下才是具体的“问题”,可见其调查内容设计至为详细。另据清朝末年《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称:“本局法制科第一股遵照馆章编订调查民情风俗及地方绅士办事、民事习惯各条目,业经详请宪台批准转饬调查在案,所有商事习惯兹复由本科股员分别事类,详细拟定调查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馆藏《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法制科第一股股员李书田编纂)之序言。标点系引者所加。)以此观之,当时修订法律馆所拟定之“调查问题”亦只是大致的框架,各省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形设计出更为具体,详细的项目及问题。
二 民国之调查
清末习惯调查虽然规模极大,但在历行约4 年之后却因清廷被废而中止。民国时期重开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是在1918年(民国七年)初,而其发轫则在1917年冬。
奉天高等审判厅的呈文还对该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人员组成、机构运作及经费筹措等等做了说明。北洋政府司法部在批文中指出:“该厅所拟设奉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专任调查各地习惯,所见极是,殊堪嘉尚。查民商习惯甚为复杂,不独奉省为然。该厅率先设立民商习惯调查会,拟将调查所得汇集成书, ……自应照准”(注:前引第242期《司法公报》第3页,标点系引者所加。下文引用资料未注明出处者, 均出自该期《司法公报》。)。此后,北洋政府司法部于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二十九日草拟了“通令各省高审厅处仿照奉天高审厅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并限自令到日起四十日以内报部”的训令,经当时的司法总长、著名法学家江庸核定后,于同年二月一日发往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事务遂至通行全国”。
对于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北洋政府司法部颇为重视,特委任参事汤铁樵“综其事”。汤铁樵“以吾国五方风习错综不齐,民商习惯又极复杂,若调查入手未有准绳,将来挂一漏万,举细遗大、甚至纠牵不析,则实效不可得而睹矣。覃思兼旬,乃为之条析事类,厘定项目,制为程式,颁行各省。并将奉厅章程略加修改,通令各省法院附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其会员除法院人员外,兼理司法县知事、承审员及其他法团人员,皆许入会,俾得合力齐举。此都七年事也”(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汤铁樵撰“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叙”。标点系引者所加。)。在这期间,除少数边远地区之外,各省区均已先后成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惟新疆省以及宣告独立之广东、广西、云南始终未加举办),并且大多数省区很快将各自的第一期调查报告书送至司法部。鉴于各省区第一期报告书所用格式、体裁、用纸等等各不相同,司法部又由参事汤铁樵拟定了统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式,用纸及编制办法,于1919年(民国八年)1月16 日颁发全国施行。
经过这一番努力之后,当时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已相当规范。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央由司法部负总责,其附设之法律修订馆(当时已恢复,以取代原来附设于司法部的“法律编查会”)专其事;各省区则在高等审判厅内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为专门机构,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会长,下属各审判厅厅长、推事及兼理司法各县知事、承审员为会员,各级检察厅检察长、检察官暨审检各厅书记官得自愿加入,各调查会还设有常任(或专职)调查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在运作规程方面,各省区调查会几乎都制定了专门的“会章”、“调查规则”和“编纂规则”(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以绝大部分篇幅刊载了京兆、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贵州、热河、绥远、察哈尔等22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调查规则”和“编纂规则”。),对有关习惯调查的各种事项均详加规定。
三 资料之整理
纵观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真正有影响者仅清末与民初两次,且每次持续时间均在4年上下, 最后也都因政局动荡而中断。不过,这两次习惯调查运动虽然历时都不算太长,但组织严密、规模巨大,其所获资料也极为丰富。
对于以上所有资料,当时北洋政府司法部已计划汇编成《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一书。由于清末各省所报习惯多属问答体,而民国各省区所取习惯皆为陈述体,故全书拟分两大卷,民国编为上卷,清末编为下卷。据《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凡例》(注:该凡例由李@①撰写,载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以下引文中的标点均系引者所加。)称,该书“分类标准,原拟就各省区所报习惯,察其性质,应归民商律草案目录之某项者,详为编列。旋以整理结果,各省区报告册内所述习惯,按诸学理上之分类,缺漏甚多,际此国势纠纷之会,欲令各省区高审厅调查补充,未知尚待何时故仅立民商法各编编名,分别省县录列习惯,见仁见智,一任阅者之玩索”。这就使得其体例与前述《中国民事习惯大全》有所不同。此外,该书“各则习惯后所录按语均系原报告书中附载之件,凡冠以‘说明’二字者系由编者增加。”此书由当时的司法部民事司编纂(民商习惯编纂室李@①主其事),经参事厅校勘后付印。但“因卷帙甚繁,故分期编纂,由司法公报临时增刊陆续发表”。
20世纪上半叶对于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最后一次整理出现在南京国民政府之民事立法进入高潮的1930年(民国十九年),其主要成果乃是该年5 月司法行政部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所编《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之民国时代之民事部分酌加修订后先行付印,这便是传之今日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至1943年,以后者为依据,中华法令编印馆又编译、出版了《(日华对译)中华民国习惯调查录》。此后,台湾进学书局(台北)于1969年又再次影印、发行了1930年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印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四 当时之意义
从各种史料分析,无论清末还是民国时期,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立法做准备,二是供司法执法做参考,其中尤以前者最为突出。
提及20世纪前期之中国立法,人们大约都会首先想到“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注:《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第7页。)之类的立法指导方针。的确,从实际结果来看,其立法的主流倾向也无不是西方化,这恐怕是20世纪中国法制的基本格局之一。然而,我们断不能因此而忽略当时立法中的另一种考虑,即重视本国民间习惯。在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馆不仅专设调查员,并且在各省延请咨议官,“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该馆旋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专任起草民律,即依据调查之资料,参照各国之法例,斟酌各省之报告,详慎草订,完成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草案”(注:前引谢振民书,第899页。 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