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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2019-02-04 10:01:18浏览:32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摘 要]鉴于我国目前对优先权制度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一立法现状,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

[摘 要]鉴于我国目前对优先权制度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一立法现状,本文试图从最基础的优先权的概念谈起,针对目前国内各种主要的概念界定,包括优先效力说、民事优先权说、物权优先权说、优先受偿说等观点一一进行分析比较,权衡利弊,从而总结出优先权概念应当具备的四大要素:一、优先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二、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四、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进而得出优先权的概念表述为: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优先效力说 独立性 民事优先权说 物权优先权说 优先受偿说 优先受偿权 优先顺序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优先权制度,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没有对优先权概念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对优先权的了解,仅限于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担保法》、《民用航空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零星规定。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理论界对优先权的概念看法不一,那么无法明确阐释优先权制度的其他内容也就不得而知。本文想就优先权的概念这一基础问题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

二、民事优先权说。有学者认为,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3]这一概念将优先权规定为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我认为是不合适的,这可以从优先权的立法目的来考量。因为优先权是基于保护在法律上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设立的,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存在数个债权人时,特殊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的话,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无疑是很不利的,特别是当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与特殊债权人恶意串通时,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护,他们的债权只能在理论上存在实现的可能性。这是立法者所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优先权应当是一种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四、优先受偿权说。即把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广义上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担权、优先通行权等等。[5]这种界定说明了优先权实现的结果,即优先权是以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的。但是这种狭义上的对优先权的理解将优先权等同于优先受偿权,并不确切。我国法律对 “优先受偿权”的理解,是指担保物权人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清偿效力而享有的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不仅包括优先权,而且还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而并非专用于指 “优先权”。之所以将“优先受偿权”与“优先权”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认为优先权人有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而忽略了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人亦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而且我国 《海商法》和 《民用航空法》也明确使用了 “船舶优先权”和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概念,已经明确的将其与优先受偿权做了区分界定。而这种广义上的优先权范围过大,一方面,它既可以由法律规定,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而且在不同性质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也可以适用,这样一种规定对于界定优先权的标准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扩大优先权的范围虽然有利于保护特种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其他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弱化。

五、 “优先权,是立法政策特别保护的结果,意指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至为强大,可以对抗其他的担保物权。”[6]与此类似的是“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7] “优先权,为按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8]这几种说法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是债权人平等原则的例外,其效力不仅可以对抗一般债权人,甚至可以对抗担保物权人。我认为此类说法比较合理,基本上明确了优先权的内涵,但是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优先顺序。优先权的顺序是指当某一优先权在与及于相同标的物上的其他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发生竞合时清偿的排序问题。顺序问题可以体现优先权的实质,因为究竟哪个债权应先受清偿,完全是立法者的政策考虑。因而这种顺序在不同的国家甚至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可能是不同的,它体现的是具体时间和具体空间条件下社会公共政策的倾向。因此,必须对优先权的顺序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综合以上对当前国内几种主要的优先权概念的评析,我认为优先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一、优先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通过以上对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比较可以发现,将优先权归为担保物权的做法是很牵强的。这种归类方法是基于优先权与担保物权具有一些类似的外部特征以及优先权具有一部分与担保物权类似的效力,因此立法者在基于某种目的要保护某种债权时,可以借用担保物权的概念来描述这种优先受偿的效力。实际上,优先权既有别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

二、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优先权的涉及范围主要包括诉讼费用、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受雇人员的工资和各种补贴、补偿金、税收、各种保险费等,这些费用涉及对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对这些债权的受偿加以保护体现了明显的社会公共政策。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些行业需要维持基本效率,从而不能完全进行市场化运作,因而法律的直接干预成为必要。

三、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发端于罗马法的优先权制度,以特殊的社会领域为视点,以保护特殊债权为使命,以实现实质正义为追求,以破除“债权平等”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优先权制度的内容也不断扩充,但是制定优先权制度的目的不应该背离其本意,即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优先权无存在的意义。

既然优先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上的四个要素,那么优先权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释

[1]钱明星。物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第34页)

[2]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第9页)

[3]蔡福华。民事优先权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江平主编。中国司法大词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第451页)

[5]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物权卷)[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 (第4页)

[6]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第9页)

[7]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3)。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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