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探析
[摘 要]本文参鉴现代各国对监护制度的改革,对我国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一番探析,从监护与亲权分立、构建成年人监护制度及增加监护人权利三个角度提出我国监护立法完善之建议。
[关键词]监护 亲权 成年人监护 监护人权利
监护制度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我国该制度的规定却显得粗糙简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立法技术的进步逐渐不能适应需要。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契机,有必要对其进行发展完善。在未来的监护立法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监护与亲权的分立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亲权与监护打破彼此独立的制度外延,以相向延伸的方式在权能层次上互相进入。许多学者由此提倡在未来的民法典以监护制度囊括亲权制度。本人认为这种提议值得商榷。诚然在亲权近代化的过程中,监护制度的许多要素被引入亲权,“在现代各国亲权立法中,亲权已由原来父母对子女的控制 统治关系转成为父母照顾监护子女为主的法律关系,亲权一词具有了浓厚的义务色彩。”[4]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是亲权现代化下由古罗马的权力式亲权向义务式亲权转变的必然结果。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制度采纳了另一个制度的某些要素就否定该制度存在的独立性(毕竟它的精神内核并没有改变)。
如前所述,亲权与监护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将两者揉杂在一起只会产生各种弊端,徒增麻烦。时下正值民法典制定之机,更应该去陈布新,大刀阔斧改变这种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混乱局面。在体例上实行亲权与监护分别立法。一方面建立亲权制度。亲权是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民法草案第三稿曾单独规定亲权,现行《婚姻法》23条实际就是亲权内容。只是当时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下,强行将亲权与监护制度合并,牺牲了立法的科学性。如今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时机和条件均更为成熟,我们应重新整合现有的立法体例,回复其科学性。因此,有必要重新设立亲权制度,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此相应,改造现行监护制度的内容,将其从现有的亲权、监护揉杂合体中剥离出来,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上,监护作为亲权的补充制度而存在,此外,监护还发挥着对其他行为能力欠缺与不足者弥补的功能。对于亲权与监护制度的去向安排,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民法典中设立亲属编,以其统帅包括亲权、监护在内的各项具体亲属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第九编亲权、第十编未成年、监护及解除亲权;德国民法典第四编家庭法,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监护;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人与家庭、第九章亲权、第十章监护与解除亲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编亲属、第三章父母子女、第四章监护等。目前我国关于亲属法的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中,如今乘着民法典编纂的东风,改变这种零散的体例,建立统一、完整、相互补充的亲属制度,完成各亲属制度向民法典的回归。鉴于亲权与监护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因而在内容设计上应注意两者的衔接。在亲权章节详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之余,监护制度紧接其后,以类似台湾民法中“除另有规定外,监护人于保护增进受监护人利益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5]的规定以示衔接。如此,两种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在各自的范围内达到对子女、家庭保护的目的。
二、构建成年人监护制度
“成年人监护制度和诸多社会现象一样,根植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深嵌在社会文化的母体之中,受制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因素,关联着家庭、亲属等社会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因而必然带有鲜明的地域性和历史阶段性,于个性之中折射出共同性来,于普遍性之中映照出共同性。”[6]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范围太窄,监护层次也过于单一而且十几年未曾有过变化。反观国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纷纷改革成年人监护法,使得该制度从理念到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因而当务之急应积极反思并重新构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
(一) 成年人监护制度建立的背景
(2)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历史上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直处于缺失或极不发达阶段。封建时代宗主意识浓厚,家族中若有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须设置监护人,一切统属于家长,没有形成监护制度,更逞论成年人监护制度。[8]该制度的缺失状态直至清末法制改革方才有所变化。《大清民律草案》第四篇亲属部分第一次规定相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如“受准禁治产宣告者,须置保佐人。”“成年人受禁治产之宣告时,须置监护人”,并规定以亲属会议对监护人、保佐人的监护行为进行协助、监督等等。后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也对亲属规定了监护制度,与台湾现行的监护制度无甚大区别。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六法全书,这些制度并未得以继承和扬弃。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没有提及成年人监护之名,对成年人监护立法只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作了原则规定。监护对象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监护层次上也没有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层次加以区别对待,只是笼统地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人加以监护。可见我国民法有关成年人监护的规定笼统抽象,可操作性差。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家庭结构的变化,修改原有民法规定,建立健全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切实保障因年老而丧失或减弱判断能力的老年人之合法权益的必要性日益凸现出来。
(二)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树立“保护成年人本人意愿,尊重本人决定的权利”思想
“民法是权利的宣言,它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的主体地位,肯定人与人的自由与平等,这种人文精神是民法文明内在深层的精神与内核,是现代民法文明的终极价值追求。对这一原则的民法回答就是对主体制度如何设计”[9]反映在监护制度上,即成年人监护制度设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充分保障其残存的行为能力,体现“尊重人权,尊重受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和维持其生活正常化,以人为本”[10]的思想。这也是现代民法国极化发展的趋势。晚近,西方许多国家纷纷改革旧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废除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粗暴剥夺或限制的制度,在立法中更多的尊重本人的现存判断能力及对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决定权,使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多体现出对人性、人权和个人尊严的尊重。
(2)对具体制度的改革建议。
2、在监护层次上,改变原有的单一局面,借鉴日本改革后的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做法,突破传统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界限,而是按被监护对象的具体判断能力程度而设立监护、保佐、辅助三种的等级的监护制度。如对精神处于严重丧失状态者可实行监护,对严重心神耗弱者实行保佐,对老年痴呆症、身体障碍者实行辅助。其中监护的职责最重,保佐其次,辅助更次。
3、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成人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13]
这样使得监护制度从整体上更多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常人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三。增加监护人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监护人一直处于义务多权利少的不平衡状态。《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条等法律条文规定了监护人的多项职责,但对监护人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明文规定。正是由于监护人履行职责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使得监护成了“吃力不讨好”的负担,还可能有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害之虞,导致实践中监护人难找,监护人不尽职的老大难问题,最终影响监护制度应有的作用。因此,在重新整合监护制度之机,应适当增加监护人的利益,使监护人在承担义务之机享有对应的权利,以此为驱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动力。
(一) 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二)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三) 确规定监护期限
注释: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659页
3、陈棋炎等。《民法亲属新论》[M].台湾:三民书局,1990版,第354-355.页
4、樊丽君《有必要设立亲权制度》,载《婚姻法修改论争》(李银行主编),光明出版社1999版,第393、388页
5、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720页
6、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147页
7、朱凡《现代监护法发展趋势及热点问题比较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2004年第10卷第3期
8、杨大文《亲属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版,第313页
9、李霞《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日本法观察》,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