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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

2019-02-04 10:12:35浏览:76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 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

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 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 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

内容提要: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命题的提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有其历史与时代背景。对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现象,不宜简单地从法学上予以肯定或否定,而应客观、科学地看待和评价。伴随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现象产生的问题或危害,是初级法治社会的综合法律病症,其治理从根本上取决于人们法治理念的真正形成和现代法律体系的培植。中国民法之新生,关键在于其是否能彻底摆脱行政立法的过滥过度制约。而行政法的改造,也离不开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规定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立法 民法 民事制约 法治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形成已不可逆转。然而,各种阻力、困难和问题也迭出不穷,很多过去无法预见的、深层次的、带有根本制约性质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现行法律体系及其构架与现代法治本质要求或基本要求的不适调,构成了制约中国法治进程与水平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特别是,由于历史传统、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等方面产生的消极影响,高度发达的中国行政立法已呈无序和膨胀态势,各种弊端正日益显露。行政法的畸性发展格局,对相关部门法的成长构成了种种不当不利限制并对法治国家所需的合理法律体系构建形成障碍。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便是其中一个值得决策层和法学界高度关注的现象,也是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

一、背景问题

关于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界尚未有相对系统的理论研究,甚至连这一命题都鲜为人触及。为此,不妨先探究一下相关的背景问题。

(一)命题依据。为了避免歧解,在此首先说明,本文论及的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是指民法或民事立法对行政立法的制约,而是指行政立法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等方面的制约(概念界定见本文“基本问题”部份)。当然,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这一命题也决非笔者随意杜撰的,而是基于相关行政立法规定、立法精神和一般法理对特定行政立法现象及问题所作的学术性概括或描述,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里的“法律”,自然应包括行政法律或行政立法,“国家政策”则完全属于行政立法范畴。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行政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行政立法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可见,行政立法对民事活动的制约是有充分法律依据且为民法本身认可的。考察法律发展史可知,法律部门的划分并非自法一产生即存在,而是法或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分类标准的非唯一性和法具有统一性,即使最完善的法律部门划分也无法割断不同部门或不同类别法律之间的内在与本质的联系。这种割不断的联系,包括各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包容与相互制约。从此角度看,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这一命题,不过是一般法理的具体化而已,其法理依据与科学性不容置疑。

(三)命题的历史与时代背景。我国的封建社会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历代行政立法的极度发达,构成了中国法制史的一个独特景观。当代中国庞大的行政法律体系的迅速形成,也充分显示了历史遗传与旧有观念的强大生命力。可以断言,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的产生和趋于严重,是和现行法律体系的构架不平衡特别是行政法律体系的畸重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使各种新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层出不断和日益复杂化,民事经济立法却显得异常滞后。此时,带有立法试验特性的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却应运而生并乘虚而入,迅速占据了广阔的立法空间与领域,包括许多本来属于民事立法的领域和范围。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后来被学者们称为“经济行政法”。应当说,八十年代中后期《民法通则》施行之前,我国的民法行政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混同的。《民法通则》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民事立法步伐的加大加快,而且也为民法体系的独立与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民法体系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了对行政立法的重大依赖给民法自身发展造成的不利、局限与危害。九十年代开始,由于种种原因,行政立法泛化趋势愈趋强劲,从而也使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充分暴露并显示了其对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民法的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危害。总之,就历史背景而言,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在中国有适合其生长的社会土壤。而从时代背景分析,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现象及问题乃是初级法治社会或初级法治阶段有数量无质量的“粗糙”立法、无序立法的产物,是这一时期或阶段中难以回避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让我们以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问题为路径,穿行于民法行政法之间。在历史与现实的时空中,启动理性的心智,认真地思索诸如这样的时代问题:法治中国究竟需要怎样的民法和怎样的行政法?

二、基本问题

中国民法之新生,关键在于其能否彻底摆脱行政立法的过滥过度制约。而行政法的改造,也离不开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规定的完善。

三、关联问题

这里的关联问题,是指与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基本问题存在一定关联的问题。主要有行政立法的民事制约合理性评断问题、民事制约力问题、行政司法问题、法规清理问题、制约系统问题以及民法或民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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