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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2019-02-04 10:20:01浏览:46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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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民事权利保护 请求权 体系 本权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

“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 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这种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

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其关系是,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因权利之侵害而生之原状回复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谓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待之原来之权利则谓之为原权。” “救济权系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故救济权每为原权之变形,且多为请求权焉。” 这里所说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是次生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我国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在人格权中,也存在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对此,我们专门进行过探讨,并且得到了学界的肯定,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设计了专门的条文。知识产权也存在保护请求权,专家学者进行专门的讨论。 身份权属于亲属权,不仅它自己存在请求权,同时也存在保护其权利的原权请求权。即使是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其请求权是其基本内容,但是其中也包括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二次发生的请求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这就是债权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当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侵权行为法以赋予受害人侵权请求权的手段,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发生请求权,使受害人即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依法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可见,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是十分完备的,其构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权请求权,二是次生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共同担负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职责。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共存,才能够担负起保护民事权利的重任。

(二)次生请求权作用及其保护民事权利的单一性

次生请求权是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权利。侵权行为法作为权利保护法,当侵权行为造成了民事权利人的权利损害,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损害,法律赋予受害人以次生请求权,行使这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救济,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在以往的民法理论中,对于权利的保护更注重次生请求权的作用。理由就是侵权法就是权利保护法,对于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理所当然地由侵权法进行救济,也就是基本方法就是次生请求权的保护方法。这是正确的。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偿损害,救济侵权后果,保护权利。这也正是侵权行为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基本功能所在。即使是侵权行为法所具有的惩罚性,也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使侵权行为的非难性为世人所认识,其最终的目的和意义还是为了预防,还是为了保护权利。这是不容否认的。

但是,我们从整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系统性、完善性、完备性方面考量,次生请求权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而言,还是具有单一性,对民事权利保护有其不足与缺憾。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次生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次生请求权的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各国立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立场,仅仅在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须以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失为必要条件,对于没有过错造成的权利损害,或者虽然侵害了权利但是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都不能产生侵权请求权,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除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有损失,如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没有损失,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 而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有时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困难的。

第二,设置次生请求权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比较晚,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利。次生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补偿功能,这样,以次生请求权进行保护,必须待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前,权利人没有任何方法依据次生请求权请求对权利的保护。因此,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第四,次生请求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优先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次生请求权也是债权,是债的内容,债权均以平等性为原则,如果没有附加担保或者附加优先权的保障,则无优先性。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其他债权处于同一清偿的场合,则只能为平等债权,毫无优先可言。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居于一体,则无法对抗物权的优先性,在债务人无更多财产可供清偿的场合,往往自然消灭,无法获得清偿。可见,仅仅是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其地位无法得到保障。

单一的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显然是力不胜任的。

(三)确立原权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极端必要性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原权请求权的重要作用极为突出和必要。

民法规定基本权利也称之为原权利、初始权利和基础权利,都含有自己的权利保护系统,即原权利的请求权系统。原权请求权系因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即绝对权和相对权,分为绝对权的原权请求权和相对权的原权请求权。绝对权具有自己的请求权系统,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初始的相对权即债权也有自己的请求权,除了其基本性质就是请求权外,也存在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在民法理论的研究中,对于原权请求权的研究,突出对物权请求权的研究,而忽视乃至于放弃对其他原权请求权的研究。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只规定物权请求权,并未规定其他绝对权的请求权。存在这样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在历史上的民法典更多的注意是财产权法规则,因此在物权法的保护中,发现了次生请求权对于物权保护的不足,因此强调物权请求权作用,突出物权请求权的地位。第二,历史上的民法典忽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多数国家立法并未过多地规定人格权及其保护,而是在判例法中确定对人格权的保护,但是在理论上没有更多地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同样,对于身份权请求权的研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三,至于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由于其独立于民法典之外,且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民法学者忽略对其请求权的研究。

应当看到的是,原权请求权对保护民事权利的意义重大。可以说,它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弥补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缺憾和不足,因而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系统更为完善和完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原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完满状态。在侵犯原权利的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原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不需要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也不以确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针对原权利的行为,只要侵害、妨害或危险存在,权利人即可行使原权请求权,要求制止上述不法行为。而不像次生请求权,只有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且有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保护。因此,原权请求权具有次生请求权不可替代的保护功能,其目的在于排除原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可能,恢复和保障原权利的圆满状态。

2.原权请求权对原权利保护的期限长、力度大,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长期保护。原权请求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是民法学界的共识。理由是,如果这些原权请求权也受时效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人格权遭侵害,物权或者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只是由于时间的经过,就任凭该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权利,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秩序可言呢?因此,原权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任何时候,权利人都有权依照其原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物权,人格权或者知识产权,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把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的法律地位由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决定,作为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优先的效力,更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3.原权请求权也是请求权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缺乏其存在,请求权体系将不完整。原权请求权是以绝对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存在为前提,在绝对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在民事立法中,责令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等固然是侵权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等也是权利人依法所享有的救济权利。民事责任与救济权利是相应的法律概念,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民事责任是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讲的,原权请求权是从权利人保护权利的角度来讲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原来的权利人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取得救济权,而原来的义务人因其违反义务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权请求权有助于权利人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救济权,如何通过原权之诉取得保护。权利应当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那么对权利的补救请求权也应当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不仅规定侵权请求权,同时也要规定原权请求权,才能使民法的请求权体系达到完整、和谐、统一。

4.侵权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局限性,要求原权请求权予以弥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侵权法领域,损害赔偿作为救济损害的基本责任形式并不是万能的,德国民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就曾猛烈的抨击了罗马法中广泛采用赔偿制度所存在的不合理性,他说:“罗马法官使用的金钱判决制度是正确评价权利侵害的理念上利益的充分手段。这一制度给我们的近代证据理论带来灾难,变成司法为防止不法而曾使用过的手段之中尤为绝望的一个。” 耶林的上述观点充分地表明了损害赔偿并不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保护的唯一方法。应当看到,损害赔偿责任是针对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责任形式,然而现代民法的权利体系已经非常宏大,不仅包括各种财产权,还包括了形式多样的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形态——知识产权。而侵权行为法的保障范围也相应发展:从主要保护财产权向对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不断扩张发展。 原权请求权正是从完满保护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对任何种类的损害给予保护。

(四)结论

我们认为,在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中,次生请求权保护的目的,主要集中在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上,其目的是为了填补权利人人无法通过行使原权请求权来恢复的损失,是以金钱的方式填补被损害的权利。而原权请求权保护的目的,主要集中在对权利的防范和预防,以及造成损害的权利恢复。尽管两种请求权保护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交叉,但是其中的分野还是能够区分的。因此,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保护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民事权利的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

二、民事权利请求权保护体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作用

(一)请求权保护体系的基本内容

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具有不同的内容。

1.原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原权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存在的绝对权或相对权为基础,其存在的目的是为实现和保护绝对权或相对权的完满状态、绝对权不被破坏的完好状态,相对权得以顺利实现。

原权请求权体系包括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和债权二次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的内容基于不同的权利而有不同。基于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具体内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收益返还请求权、占有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和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等;家庭法上的身份权请求权,包括抚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配偶权请求权等;继承法上,则继承权有继承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等;知识产权请求权则存在消除影响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等。在债权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产生的二次请求权等。

2.次生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次生请求权与原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不同的。次生请求权是基于他人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民事权利而产生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人请求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次生请求权主要表现为侵权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生的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因而其基本性质虽然也是请求权,但它是次生的请求权。

在侵权法中,侵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恢复名誉请求权、赔礼道歉请求权、侵权行为禁令请求权。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在这些次生请求权中,最主要的请求权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其他的侵权请求权,一是其作用并不特别重要,二是存在整合的问题,究竟是将其放在侵权请求权当中,还是归并于原权请求权中,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民事权利请求权保护的基本作用

正是由于原权请求权与次生请求权的上述性质和作用,它们对于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实体权利的保护具体化,能够让民事实体权利人明确权利保护的具体途径。民事权利的保护必须有具体的方法和途径,而请求权就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方法和途径,请求权基础也就是指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因此,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保护民事权利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寻求民事权利的保护,就在于寻找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如所有人的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知识产权请求权,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这种请求权不是债的请求权,而是独立的实体权利。由于债权主要是请求权,而其他的各项权利在受到侵害以后也都转化为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将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反过来说,要使某人在民法上的义务得以履行,必须赋予权利人以相应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的产生,保障了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样,也就使民事权利人明确,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就必须通过请求权的方法才能够实现。

第二,明确民事权利保护的起点,填补诉讼之前权利请求的空白状态。首先,请求权成为权利保护的起点。民事权利自身不会保护自己,而民事权利在其与诉讼权利之间,必须以请求权作为权利保护的起点,将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结合起来。如果没有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就会造成误解,认为权利的保护起点是诉权。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即没有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存在,那就不存在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就无法进入诉讼阶段,无法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可见,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发明,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更为周延。其次,请求权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在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关诉讼标的的研究就诉讼标的或诉讼对象提出不同的观点,但其核心都涉及到实体性的请求权。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请求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前提和中心。再次,请求权联系现实权利。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实体权利。它不依赖于在它之前就已存在的、它为之服务的权利,而单独地存在。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和免除。如侵害物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并不是为了实现所有权,而是就不可改变的侵害后果加以补偿,具有独立的债权意义,请求权界定了权利遭到侵害而产生诉讼之前的实体形态,把实体权利与现实权利联系起来了。

第三,扩张了民法典的内在功能,使民法典中基于债的规定可以应用到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广泛存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领域。在民法上规定请求权,只要规定其种类等基本问题即可,不必在规定其具体的规则,因为请求权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债权法的规则。同时,请求权的提出也加强了民法的完整体系,通过请求权的体系连接,使民法成为逻辑更为严密的有机整体。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民法,从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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