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安全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法律研究 我国生态安全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法律研究 我国生态安全应对加入WTO挑战的法律研究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生态安全问题不可忽视。我国生态安全状况本不容乐观,面对加入WTO后的新挑战,有关问题将会更加突出。鉴于现有国际与国内两方面的法律机制对生态安全的调控存在诸多缺陷,我们迫切需要设计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生态安全。
关键词:加入WTO;生态安全;法律调控
当今世界,对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破坏,更多的表现为人口膨胀、投资开发、贸易发展、污染加剧、政策失灵等等。随着经济全球化、环保时代的到来, 国际社会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给予了相当重视,加入WTO后的我国也不例外。不过,目前国内学界大都关注于发达国家实行高标准的环境政策对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即绿色贸易壁垒问题,鲜有涉及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在生态安全保障认识方面。因此,本文主要结合贸易对环境影响的历史现实,针对加入WTO后我国生态安全可能面临的新挑战,探讨我国生态安全法治保障的意义、条件与应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
(一)理论概括
(二)历史与现实考证
二、我国生态安全现状及加入WTO后面临的新挑战
(一)我国生态安全的基本态势与国别特征
我国作为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资源总量多而人均占有量居世界后列;资源类型多而总体质量差;资源后备不足且供给有限,而需求增长迅速,供需矛盾突出;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资源承载负担重,资源安全状况欠佳,尤其是能源、水资源及耕地资源的安全形势最为严峻。同时,由于长期奉行“快增长、高物耗、大排放、污染重”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经济技术实力薄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严重而未能得以有效治理及恢复,致使非再生性资源呈绝对逆减趋势,再生性资源也显衰退趋向,进一步削弱了工农业生产原材料的后续供给力;加之受区域地质和自然条件的影响,生态环境恶化所诱发或加剧的灾害问题(如洪涝、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尘暴)连年不断,危害后果特别严重。1995年以来生态恶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高居5000亿元以上,占年GDP的10%以上,其中生态灾难所致直接损失每年均不低于1000亿元,每年国民经济增长的一半由此被抵销;这还不包括基因、物种消失等方面的潜在损失,该损失估约达到前述经济损失10 倍以上的程度。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生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贸易与外资的增长已是影响我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已成为我国显性的生态危机势头;加入WTO后,这些问题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会进一步恶化,若不及早采取有效的整治遏制措施,将严重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二)加入WTO后我国生态安全面临的新挑战
加入WTO是我国走向世界的必然选择,对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是良好的机遇;同时,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环境和贸易大国,我国既面临国内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压力,亦面临国际上来自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嫁或生态侵略以及要求更多承担维护国际环境安全义务、遵循国际自由贸易规则的压力。这些矛盾的存在与发展势必影响我国的生态安全。
第一,发达国家向我国实施污染转嫁的机会增多,加上国际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新一轮生态侵略而威胁我国生态环境。近年来,发达国家正在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而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那些笨重、污染环境、低附加值的夕阳产业。加入WTO后,发达国家可能会在国际经贸合作的名义下,通过跨国公司经营、直接投资等渠道,向我国转移其比较优势衰减的传统产业。而国内一些地区和企业由于存在持续的投资饥渴及特有的速度偏好,可能会规避环境影响评价等预警机制,从国外盲目引进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造成结构性污染。同时,不法外商可能以兜售“资源性”废物、“技术转让”甚至提供假检验证书等欺诈手段,以经济利益为诱饵,通过直接贸易形式向我国出售陈旧设备、搞工业垃圾出口,导致外来有害废弃物数量倍增,形成生态公害。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一般较发达国家宽松,无法有效阻止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设备、产品及有害废弃物以“合法”方式流入我国,从而增加我国环境治理的难度。
第二,经济活动数量的扩大可能形成新的环境压力,加上转型时期的市场失灵对环境管理形成冲击。研究表明,加入WTO后我国实际GDP将至少提高2000亿元,约占当年实际GDP的2个以上的百分点,如此大规模的经济总量扩张,在边际成本递增规律的作用下,需要投放的土地、矿产、水、森林等资源要素大大增加,既增加其消耗的力度而形成新的环境压力,又导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扩大。与此同时,我国政府将转变职能,逐步减少对企业的干预、对资源的控制及对产业的绝对垄断,但由于转型时期的市场发育及信息的不完全性,加之环保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因而易于形成市场失灵,而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市场失灵、环境资源成本外部性而产生。正如国内市场没有考虑环境的损失一样,国际自由贸易也忽视了环境问题,贸易自由会增加市场失灵的可能性与外部性在国家之间进行传递,如此穷国成为富国转移污染的场所也有一定必然性,我国也在所难免。
第三,国内管理体制的欠缺可能使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产生新的矛盾。我国的环境政策法规本来就不完善,规制内容笼统、分散,各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一些地方仍继续着不惜以环境代价换取经济快速增长的短期行为,外贸、生产、环保等各部门与条块之间还未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各行其事。加入WTO后,随着国内经济、贸易的发展,这种制度上的不严密性极有可能给我国的环保工作带来较大冲击。一是由于加入WTO后出口环境的相对宽松,某些自然资源富集区往往受多出口的利益驱动,急功近利,无节制地出卖初级产品和稀缺资源,从而加剧我国的资源危机。二是国内企业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可能会在环境成本上做文章,以增加资源消耗、不处理污染物等牺牲环境的手段求取竞争力的增强和贸易的发展。三是由于国内环保工作的不平衡性,经济发达地区往往会向经济落后地区或边远地区转移环境污染,造成新的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在大开发过程中必然面临国外和国内双重污染转嫁的风险。[3]
第四,增加非本土动植物病害在我国传播的风险,威胁国内生物安全。尽管我国还没有出现严重的非本土动植物病害疫情,但近年来在一些西方国家发生的口蹄疫和疯牛病传播的事实,预示着随着基因工程技术的推广、关税的降低和非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取消及贸易渠道的多元化,转基因产品与作物的贸易量在一段时期内必会有一个较大的增长,从而提高了国外动植物的病害在我国传播蔓延的风险。 [3,4]
第五,国际环境贸易竞争可能对我国新兴环保产业冲击巨大。环保产业是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物质基础,是当代产业结构调整面向生态安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一个环境贸易市场极具潜力的国家,必将成为发达国家争夺的对象;但由于我国经济与科技落后,环保产业起步晚、起点低、规模小,产品单一、技术含量低,缺乏国际竞争力。依据WTO规则,环保产业无法作为幼稚行业加以特殊保护,而直面国际市场竞争。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规模诸方面的优势,可以通过竞争挤占至全面控制我国环保产品及服务市场份额,迫使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型环保企业遭遇被兼并、转产或停产关闭的威胁;并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影响下,阻止向我国转让清洁生产技术、污染防治技术及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处理技术,从而阻碍我国新兴环保产业的顺利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加强我国生态安全法律调控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对一国环境的影响具有多层次性、复杂性特征,但由此是否导致一国生态安全问题可以预测与调控。前述我国生态环境的基本国情与加入WTO后的变化态势,表明生态安全问题的提出有客观依据,既涉及国内的发展模式、环境管理、自然环境、经济技术诸因素,也涉及国际社会的经济格局、贸易动态、环保机制及贸易与环境的冲突或协调等因素。生态安全问题已不是某种简单的污染问题或某项资源的短缺问题,而是一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即国家长治久安所依赖的生态环境系统的综合支持问题,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全局性、跨国性。我们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认识到这点。针对加入WTO提出生态安全问题,既表明了我国对外开放与环境保护两项基本国策的相互协调性,也表现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合作、对人类环境事业与国际环保大计敢于负责的精神状态与切实行动。此与我国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宗旨目标完全一致。
其次,在我国国内法领域,生态安全法制现状包括:(1)虽然我国《21世纪议程———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1994)、“2010远景目标纲要”(1996)、《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1998)等已注意到了我国生态安全问题,《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首次在国家安全战略高度将生态安全明确为我国环境保护目标,但这些都是政策性的原则与纲领,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决策机制、衡量标准、监测预警系统、基本制度、对策措施等尚未有相应立法确定,使既定的生态安全战略难以有效贯彻于具体环保计划与实施步骤中。(2)纵观我国近20年的环境立法实践,现已颁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7部环境法、14部资源管理法和400多项环保规章及标准措施,还有其他立法中有关环境问题的专类规范及专项制度,就立法层面上已基本形成了法治框架,但是,从现代环境法所蕴涵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价值观、以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