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沉默权的差异 两大法系沉默权的差异 两大法系沉默权的差异
被告人的沉默权最先是在庭审程序中得到确认的,后来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发展,才在审前程序中慢慢地也得到了确立。虽然在当今社会中,两大法系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都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但是其在表现形式和制度性背景上却有很大的差异,从而导致被告人对在庭审时是否真正行使沉默权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庭审中,被告人在法庭审判的一开始就会被主审法官告知其享有沉默权。被告人在整个刑事庭审中可以拒绝回答法官和检察官提出的任何问题,始终保持沉默;不仅如此,由于被告人在大陆法系刑事庭审中具有当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作为辩方证人,所以他还可以针对控方的提问而撒谎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伪证罪的处罚,即使被告人回答了法官或检察官提出的某一问题,其仍然有权针对这一问题之后的其他问题保持沉默。这样看来,被告人在大陆法系刑事庭审中享有极大的“说与不说”的自由,更重要的是其可以“乱说”和“随时不说”。
在英美法系的刑事庭审中,被告人同样享有沉默权。被告人在整个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以始终保持沉默,并且一般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不利于他的推论。但是,英美法系语境下的被告人并非法庭审理中的一方当事人,他如果想要说话,只能以辩方证人的身份参与庭审。这样,被告人在说话前就必须进行同其他证人一样的宣誓,在接受了辩护律师的主询问之后,还要受到检察官或控方律师激烈的反询问。更关键的是,被告人一旦以证人身份说话,他就不能拒绝回答或虚假陈述,否则就可能会受到藐视法庭罪或伪证罪的处罚。可见,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要么“一句话不说”,要么就要“一直说下去”。
在审判实践中,英美法系庭审中的被告人大都自始至终地保持沉默,而大陆法系刑事庭审中的被告人则会主动放弃沉默,其制度性背景是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
大陆法系的刑事庭审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法官共同参与的法庭审判,主审法官除了在主持法庭审判方面拥有一些额外的权力以外,职业法官和陪审法官在审判时的权力基本相同。法庭审判不仅解决被告人的罪责问题,而且要确定被告人应处的刑罚,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合而为一。法庭审理的过程是法官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被告人在法庭中的所有表现(包括是否回答法官或检察官的提问)都将成为法官在最终定罪量刑时的心证依据,法官拥有自由评价证据价值的自由心证权,而被告人的虚假回答又不会受到伪证的威慑。这样,一方面,大陆法系庭审中的被告人被威胁着放弃沉默权,另一方面又被诱导着放弃沉默权,所以在大陆法系,庭审中的被告人虽然拥有沉默权,但是真正保持沉默的却寥寥无几。
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则严格区分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在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定罪程序中,由职业法官维持法庭秩序和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陪审团则解决被告人的罪责问题。在定罪程序中,控诉方负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责任,整个审判过程主要就是对控诉主张是否成立的审查过程,法官和陪审团并不负担任何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责任。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保持沉默,原则上法官在指示陪审团裁决案件时不得作出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而被告人一旦放弃沉默权,选择作为辩护方的证人开口说话,那么就可能被精于交叉询问的控方律师的反询问揭露出许多破绽。这样,与大陆法系相反,在英美法系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被诱导着和威胁着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