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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

2019-01-28 10:19:01浏览:53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订立合同双方:存货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

订立合同双方:
存货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
│ 编号 │ 包装 │ 货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数量 │ 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 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 验收期限:_____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 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 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 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 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 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_________。
保管方(盖章):_________       存货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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