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族的风俗习惯
文/王正伟
回族的禁忌习俗,主要有三大类:
在饮食方面,禁食猪、狗、驴、骡、马、猫及一切凶猛禽兽,自死的牲畜、动物以及非伊斯兰教徒宰的牲畜,禁止抽烟、喝酒等;
在信仰方面,禁止崇拜偶像等;
在社会行为等方面,禁止放高利贷,玩赌等。
一、回族的禁猪习俗
猪是回族群众最为敏感的一个问题,也是回族风俗习惯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长期以来,无论遇到什么压力和阻力,始终未改变回族禁养猪,禁食猪肉的习惯。
回族为什么禁食猪肉呢?
这得从古阿拉伯的习俗说起。犹太教、伊斯兰教创立之前,在阿拉伯半岛就已经有禁食猪肉的习俗,因为阿拉伯半岛气候炎热,且多为沙漠,不利于猪的生长和发展,猪的传染病很多。所以当时阿拉伯半岛上的闪米特人以牧羊、驼为主,不养猪。古埃及人也视猪是不洁和厌恶之物。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一书中记载埃及、中东的所见所闻:“在埃及人的眼里,豚是一种不洁的畜类,如果一个人走路时偶然触着了一只豚,他立刻要赶到河边,穿着衣服跳到河里去,即使牧豚人是土着的埃及人,也没有人愿意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他……”这说明古埃及人当时禁猪很严格,不但不吃猪肉,连摸、碰猪都不行,而且对牧猪人也讨厌。
犹太教创立后,为了适应当时阿拉伯地区禁养猪的习俗,把禁食猪肉当作戒律写进圣经《旧约全书》中的《未利篇》第十一章中:“凡蹄分两半,倒嚼走兽,你们都可以吃……猪因为蹄分两半,却不反刍,就与你们不洁净。这些兽的肉你们不可吃,死的你们不可摸,都与你们不洁净。”这里强调的戒律,已不是一般的卫生清洁,而具有浓厚的宗教的圣洁观念。公元七世纪,穆罕默德创立了伊斯兰教,为了消除频繁的战争,促进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的统一,顺应了当时阿拉伯地区禁食猪肉的习惯,吸收了犹太教《旧约全书》中有关禁食猪肉的戒律,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列入《古兰经》中,先后四次反复强调。如《古兰经》第三章一百七十二节中指出:“他(指安拉)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古兰经》在强调禁食猪肉的时候,也说明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活命适当吃一点,真主是宽恕的。这些禁令都是以安拉的名义颁布的,穆斯林必须无条件接受和遵守,不能有半点的怀疑。由于伊斯兰教的这些规定适应了当时人民的生活习惯,顺应了当时阿拉伯地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使伊斯兰教逐步扩大,传播于亚、非广大地区。我国唐人杜环在《经行记》中讲到:“大食法不食猪、狗、驴、马等肉。”
唐宋时期,阿拉伯和波斯的穆斯林到中国经商,因他们信仰伊斯兰教,所以把禁食猪肉的习俗也带到了中国。宋人朱或在《萍洲可谈》中已记载了这一习俗:“至今番人但不食猪肉而已……非手刃六畜则不食。”经过几百年历史的发展,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成为后来的回族。十三世纪初叶,由于成吉思汗西征而被迫东迁的中亚、西亚、波斯、阿拉伯等地的穆斯林,后来也基本都发展成为回族。他们对伊斯兰教的戒律特别重视,严格遵守其规定,并逐步发展成一种风俗习惯,“西域夷人安插中原者,多从驾而南,号色目种,隆准深眸,不啖豕肉……诵经持斋,归于清真”。可见,元时江南一带聚居的回族已形成不吃猪肉的习惯。明代开始时,由于回族建功立业,加上明武宗时,后宫娶了“白皙而美”的回族女子,对回族在一个时期内还比较亲近,回族的风俗习惯也受到了尊重。在正德年间有“禁民间畜猪,着为令”之事。但后来,回族在政治上受到压迫,回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也开始受到限制和歧视,甚至诬蔑。这说明明末回民不食猪肉的风俗习惯,已遭到统治阶级的破坏。
清代,回民不吃猪肉的风俗习惯更是受到嘲弄和污蔑。统治阶级在残酷镇压西北回民起义后,为了区分出回民与汉民,以是否吃猪肉来检验,以致引起更多回民的反抗与斗争。
越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回民越保持自己的习惯。清代着名的回族学者刘智在他的《天方典礼》中解释《古兰经》中有关禁食猪肉的戒律时说:“猪是畜类中最污浊的,其性贪,其气浊,其心迷,其食秽,其肉无补而多害,乐从卑污,有锯牙,好攫,啮生肉,愈壮愈惰,老者能附邪魁为祟,乃最不司食之物也。”
国民党统治时期,回民不吃猪肉同样遭到污辱。《南华文艺》公然刊载文章,造谣说回族清真寺里供有猪像,这是回族的祖先等等,引起了回民的强烈反抗,以至发展到全国回族的反抗运动。
回族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和在与历代反动统治阶级的压迫、歧视的斗争中,对猪的禁止更加严格。
现在我国回族群众不仅禁吃猪肉,而且还禁养猪,甚至从思想意识和感情上反感和见不得猪。有些回民见了猪就背转过脸,有些嗅到猪肉味就恶心、呕吐。碰到卖猪。肉的铺子、饭馆,就赶紧躲开。凡是做过猪肉的锅、碗、盆、筷、案板等一律不用,也不去接触。在不得已用时,要用火烧锅,用滚开水烫碗、盆等。宁夏、甘肃等地的回族连“猪”字提也不提,把猪称作“狠宰惹”,把猪肉称作“孩代丝肉”或“大肉”,猪油称作大油。对猪和猪皮制作的系列产品也很少用。如不用猪鬃、猪毛刷子,不用猪毛牙刷,不用猪油制作的肥皂、香皂。宁夏径源、西吉、同心、吴忠,甘肃临夏、平凉等许多回民聚居地的回民连猪皮鞋、猪皮夹克也不穿,甚至有些属猪相的自称为属黑的,姓朱的因与猪谐音,也改为姓黑的。这一切已成为我国回族人民一项重要的风俗习惯。
二、回族禁食自死物及其他习俗
回族在饮食方面,除了禁食猪肉外,还禁食狗、驴、骡等不反刍动物的肉,禁食凶猛禽兽和自死的牛、驼、羊等牲畜,禁食一切动物与飞禽、家禽的血,禁食非穆斯林和诵非真主之名屠宰的动物等。
回族这种严格的禁食习俗,也与伊斯兰教有很大关系,《古兰经》第五章第三节中强调指出:“对你们列为禁戒的是自死物、血、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抵死的、野兽吃剩下的动物,但宰后才吃的仍然可以,禁止你们吃神石上宰杀的……凡为势所迫,而无意犯罪的(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真主确实是至赦的,确实是至慈的。”
禁食血液。在伊斯兰教还未产生之前,古阿拉伯人就把血液作为一种宗教禁忌。他们认为人的灵魂存在于血液之中,吃血是渎神行为。
禁食自死物,是人们在生活中积累的一种经验,怕食物中毒,后来被写进《古兰经》,带上了宗教色彩。中国伊斯兰教学者刘智在解释禁食自死物等规定时说:“自死物不可食的原因有二:一是凡物自死必有毒。二是一切生物均有二性,本然之性和气质之性。本然之性对人生有益,而气质之性是由血气而生,为贪恶嗜欲之性,有累于人心者也,所以生物必宰而后食,这是为了去其血气。”回族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经过长期的发展,非常注意饮食的选择。清代我国回族学者刘智在他的《天方至圣实录》中指出:“六畜中可以驱使而不可食者三,马、骡、驴也;可以驱使而复可以食者二,驼与牛也;只可供食不可驱使者,羊也。”这就逐步养成了回族不吃自死物、血液的习惯,也养成了不吃马、骡、驴肉的习惯。现在回族对那些性情恶劣,喜吃污秽,形状怪异、暴目、锯牙、钩爪、吃生肉者皆不吃。如虎、狼、豹、狸、狮、猿、猴、猫、鹰、鹞、鸷、刺猬、熊、蛇、田鸡、黄老鼠等等,对这些东西一律不吃,除非在万般无奈,保全生命时,可以少吃一点维持生命,但不能吃饱。
回族对可以食的牛、羊、骆驼、鹿、鸡、鸭、鹅、鸽、鹑、兔等畜禽,也要请阿匐或懂得宰牲规戒的穆斯林来宰,形成了宰牲定制,即宰前,要洗大净和小净。如宰牛、羊、驼时,须用绳子捆绑其两条前腿和一条后腿。并将这些可食畜禽摆成头南、尾北、面西的姿势,宰牲时必须先念诵真主名,俗称“道太斯米耶”:“比思敏俩习,安拉乎艾克白尔!”即:“以安拉之名,安拉至大!”然后切断畜禽的食管、血管、气管,待控净血液之后方可剥皮或拔毛收拾,禁止用滚水烫皮、烫毛。回族不吃非穆斯林宰杀的牛、羊、鸡等畜禽。
回族这种特别讲究的宰牲习惯,从古至今一直没有改变过。在元代,成吉思汗开始制定了一条重要的禁令严格禁止用断喉法杀羊,凡宰羊必须按蒙古族的破腹法宰之,违者要处以死刑。到了元太宗窝阔台和元世祖忽必烈仍然坚持这条禁令。由于这条禁令有悻于回族宰牲的风俗习惯,所以,遭到了回族的抵制和反对。他们不向朝廷献贡物,迫使统治者收回了这条禁令。
回族对食海里的动物也有很多讲究,不吃形状不端的水族鳞蚧、螃蟹、鲂鲨、鲸、鳘等,不吃那些食小鱼的大鱼。要吃有头有尾、脊有刺、腹下有翅、身上有鳞的鱼。如鲤、鲫、草、链等鱼。对这些鱼类吃时也不屠宰,认为鱼的血气在水,离开水,血气之性即无,更重要的是穆罕默德曾说过:“我们可以食用两种非屠宰动物:鱼和蚂蚱。”回族一般不多吃鸽子肉,传说鸽子保护过穆罕默德,所以回族当中有“吃鸽子肉要用金刀来宰”的说法。
三、回族禁烟酒习俗
回族不喝酒,在家里也不备酒具,家里来客人一律不摆酒,有时为了接待客人,在参加宴会时,别人敬酒和碰杯时,回族多以水、橘子汁、高橙等饮料代替。有些回族本身就不愿意和饮酒者同桌聚餐。回族对酒不像对猪那样憎恶,城市里的回民现在也有喝酒的,但他们都背过父母去喝。
回族禁酒主要是受了伊斯兰教的影响,因为饮酒为伊斯兰教所严禁。古代阿拉伯人素有饮酒的习惯。公元622年,穆罕默德从麦加迁到麦地那以后,遇到几次喝酒的人,开始,有人去问穆罕默德许可不许可?穆罕默德回答说:“他们对于饮酒和赌博问你,你说其中都会有大罪,对人都有益处,而其害处比益处更大。”没有明确禁酒。后来有人继续喝酒,而且劝说不听,酒醉后呕吐、胡说,不能礼拜等等。穆罕默德说:“众信的人们哪!你们酒醉的时候不要作礼拜,直到你们知道自己所说的是什么话。”这就是说在礼拜外的时间还可以喝酒。后来饮酒者继续饮酒,且酒醉后,出手打人,伤害他人和物,并相互成为冤家。穆罕默德曾命令用蜜枣树枝和皮鞭抽打饮酒者。在阿布·伯克尔时代鞭笞饮酒者 40鞭,后来鞭笞 80鞭。最后穆圣开始下禁令,并且以安拉的名义写进《古兰经》:“众信的人们哪!饮酒、赌博、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
回族由于受《古兰经》的影响,严格禁酒,毫无变通办法。长期以来,养成了不饮酒的良好习惯,而且也认识到酒的危害。笔者调查时,回族群众认为,酒是一种麻醉饮品,饮酒不但对身体健康不利,而且在历史和现实当中,因饮酒耽误国家大事、败家、丧身、违法乱纪、为非作歹、毁坏自己声誉的不胜枚举。所以,回族认为饮酒是不光彩、不应该的,必须严格禁止。对孩子从小就进行教育,不许饮酒。现在回族无论是烈性酒,还是甜酒、啤酒,都在禁止之列。
回族也不抽烟,认为抽烟,特别是抽鸦片是一种犯罪,所以过去回族抽鸦片的很少,“百里无一”,男女老少皆知道它的毒害。因此,长辈对晚辈,妇对夫都常常进行劝导教育、敲警钟。如回族民间有一首歌谣就是妇劝郎不要抽鸦片:“你不要抽洋烟,抽上洋烟光花钱,到老受艰难,一时发了痛,浑身乏瘫困,走在人前短精神,说话无人听。”回民抽纸烟的也不多,即使有,也多是城市里面的年轻回民。现在遇到结婚等喜庆日子,适当准备点纸烟,招待兄弟民族。回民不抽烟,这是一种卫生习惯。他们认为,抽烟一是痰多、肮脏、不卫生;二是抽烟可致肺癌等多种疾病,对人的健康十分不利,这是很有科学道理的;三是抽烟的人寿命短。据有关专家统计,25岁以上的人,每天抽40支烟,其平均寿命比非吸烟者短8岁,所以回族群众不喜欢抽烟。有的回族老人还反对别人到自己礼拜的屋抽烟。着名记者范长江在《在中国的西北角》中说:“惟人事方面则汉人身体孱弱,衣服褴褛,鸦片残害后的苍黄瘦脸,挂在多半的汉人头上!凡是身体壮实,衣服整齐,骑高骡大马者,都是回回。”
由于回族不抽烟、不喝酒,所以回民一个个红光满面,面目清秀,身体强壮,不吐痰,不喘息,即使年届古稀的老人,也能照常骑自行车,参加劳动,因此,长寿老人颇多。在1983年人口普查中,宁夏共有22位百岁老人,其中22位就是回民,而回族人口还不到全区人口的三分之一。
四、回族禁求签、玩赌、拜偶像习俗
回族禁止求签、玩赌、拜偶像。自古至今,男女老少均不让阴阳、算命先生给自己算命,也不去给别人算命,不揣骨相面,不信风水阴宅,不求仙方神药,不搞驱鬼治病等等。回民认为求签、算命等这一切都是不正当的污秽行为。因为回民受伊斯兰教的影响,认为人的命运是真主安排的,人的一切都由真主前定,所以不搞其他的迷信活动。
回族禁止拜任何偶像,在回民聚居的村寨一般不搞人头雕塑像,家里忌摆各种人物和动物塑像,墙上也不愿挂人头画像,只挂山水风景画。有的回民家虽挂了人物或动物画像,但礼拜时,在画像的眼睛上盖一张白纸。因为回民只信真主不信其他一切神灵,也不去崇拜一切偶像,养成了在家里不摆偶像的习惯。
回民还严禁玩赌,认为玩赌对己、对别人、对社会都不利,认为玩赌是“核俩目”,所赚之钱不劳而获,是不义之财,使不得。过去回族当中也有个别人玩赌,其结果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新中国成立前,有首回族民歌形象地表现了“十人玩赌九人穷”的下场。如“一病未好百病危,腰子曲得像笼袢,头上枕的半截子砖,屁股上盖的是窟窿毡”。
回民当中如发现玩赌的,左邻右舍相劝,父母抡起棍子追打。由于众回民皆反对玩赌,所以现在回民当中玩赌的人极少。
回民还禁忌放高利贷,认为放高利贷使不得,但现在民间有人却实行变通办法。另外回民还禁止用食物开玩笑;禁止妇女袒胸露臂;忌汉民到回民家借餐具;回民还禁止男子戴金饰,不许过度装饰,严禁扎青(黥墨、文身)、拔部分眉毛,等等。
五、回族禁忌民俗的特点
回族的禁忌民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全民性。回民虽然大分散、小集中在全国各地,但基本上是全民性的禁食猪肉、狗肉、驴肉、骡肉等,禁食一切动物的血和自死物,禁饮酒等。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在城市也有极少数与汉民杂居的回民饮酒,甚至也有个别吃猪肉的。但这种全民族性的禁食习俗,却是回族特点的一种主要表现。
第二、稳定性。回族从唐代信仰伊斯兰教的先民开始,到元明时代形成为一个民族,一直发展到今天,虽然受到了汉族和其他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也受到了历代反动统治阶级的诬蔑、强迫与镇压,但回族的禁忌习俗仍未改变,而且形成为一种老规矩,代代相传。特别是回族的禁食习俗每遇到一次歧视、诬蔑或镇压的时候,回族人民总是强烈反抗,顽强斗争,更加保持这种禁食习俗。这似乎成了一种传统,体现了回族的民族心理,也充分说明回族的禁食习俗靠强迫命令是难以改变的。只有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回族人民对有些禁忌习俗自己认为需要改变时,才能逐步改变。
第三、回族的禁忌习俗,虽然源于伊斯兰教,但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有的已超出了伊斯兰教原有的含义,变成了本民族的一种传统习惯。如《古兰经》中只规定穆斯林禁食猪肉,尚未规定不用猪毛刷子,不穿猪皮鞋等,但现在回民养成了一种习惯,一闻到猪肉味就感到不舒服,厌恶猪身上的一切东西。这就像北京有些汉族厌食蛇肉、青蛙肉一样,属于正常的生活现象和习惯,不能简单地把回族的禁忌习俗看成是宗教信仰,更不能看成是封建迷信。
第四、不能简单地把回族的禁忌习俗说成是落后的习惯。关键要看它的社会效果如何,是否对健康有害,对社会是有害还是无害。如回民不抽烟、不喝酒、不玩赌、不信卜卦等,这都是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对身体健康有益的,对社会道德、社会秩序有好处的。至于说不吃猪肉就是落后,这更是错误的。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卡尔·马克思、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家斯维尔德洛夫、卡阿诺维奇等他们都不吃猪肉,但他们都是先进思想的代表人物。世界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很多,他们都不吃猪肉,不能说他们都是落后的。总之,我们必须正确地、实事求是地、不带任何偏见地去看待回族的禁忌习俗。
六、回族的婚姻观及婚姻形式
回民的婚姻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本民族的习俗惯制,如对婚姻的认识和态度,选择婚配的条件以及婚姻制度和婚姻形式等都具有鲜明的民俗特点。
(一)回族的婚姻观
包括回族对婚姻的认识、态度以及对结婚配偶选择的要求和婚姻制度等。
回族认为,婚姻是构成家族、产生亲族的基础。成年男女因需要而结婚是“瓦直卜”(意为当然),为繁衍子孙而结婚是“逊奈”(即圣行)。因此,主张回族穆斯林男女都要结婚,反对终身不娶、不嫁的独身主义。回族对婚姻的这一态度,主要是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穆罕默德也说过:“有婚娶能力者应当结婚。”甚至认为谁不服从他的言行,就是违背他,“我是你们中最敬畏、最害怕真主的人,但我封斋、我开斋、我礼拜、我睡觉、我还娶妻。谁违背我的圣行,谁便不是我的教民。”
回族从形成至现在,始终反对禁欲,反对绝欲,反对终生独身。无论是阿訇,还是一般穆斯林,一般都结婚成家。但也不是绝对的,也有不求婚配的现象。伊斯兰教中的嘎得林耶门宦的教主或迁居拱北居住静修的人,过去有终身不娶的教俗,其中有一条教规就是“戒色”,即割断红尘,不娶妻室。但这毕竟是极少数。
回族对婚姻条件看得很重,要求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尤其是在回民聚居区,这种择偶的基本条件至今仍在坚持,一般不与非穆斯林婚配。即使在穆斯林内部婚配,也有许多传统的条件,一是看教门,即是否真正的信奉伊斯兰教,是否言行一致;二是看根基,主要看所选择配偶的家庭的家风,是否是正派人家;三是看贫富是否过于悬殊。
对于个别或极少数与非穆斯林婚配的,一般都要先商议条件,要求汉族或其他非穆斯林一方“进教”,即皈依伊斯兰教,或愿意接受并遵守回族的风俗习惯,才能正式确定婚姻关系,在结婚时,还要由阿匐主持举行“进教”仪式。《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至他们信道。”
回族还严禁血亲、近亲之间结婚。特别是严格禁止同母、女、伯母、婶母、姨母、乳母、岳母等长辈结婚,也不许同亲妹妹、乳妹、侄女、甥女、儿媳以及有夫之妇结婚。回族这种文明进步的婚姻习俗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在伊斯兰教创立前,阿拉伯人的血缘关系非常混乱,近亲、血亲结婚之现象普遍存在。伊斯兰教创立后,这种现象才得到了禁止。《古兰经》曾指出:“你们不要娶你们的父亲娶过的妇女,但已往的不受惩罚。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
回族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注意社会道德风尚,注意人类进步,现在基本上没有伊斯兰教提出的那些血亲和近亲的婚姻关系。但在偏僻落后的山区,由于贫困原因所致,仍有个别兄亡弟纳其嫂的情况。
回族的婚姻制度:新中国成立前,回族当中的一些官吏、富商、地主等,按照《古兰经》的有关规定和“圣行”,有娶二、三、四个妻子的,但很少有超过四个妻子的,绝大多数回民还是娶一个妻子。
新中国成立后,回族与其他民族一样,按照宪法规定,一律实行一夫一妻制。
回族还注意婚姻道德,认为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最不道德、最卑污的行为。《古兰经》强调说:“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
回民对离婚比较慎重,一般不随意离婚。有的夫妇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欲离婚时,回族当中的阿匐或有威望的老人尽量劝说,劝说后确实无效者允许离婚。离了婚的妇女或丈夫死后改嫁的,都要等待一段时间,这主要是看女方是否怀孕。有些夫妇离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想复婚时,须经德高望重的回族老人说和,在政府登记后,由阿匐念“尼卡哈”复婚。回民认为这是合情合理、合法合教的。
(二)回族的婚姻形式
回族的婚姻形式,从古至今,主要有回回婚、教内婚、表亲婚、交换婚、招养婚、回汉婚等类型。
回回婚,是回族婚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相对回汉婚来讲,它又是回族中最广泛的婚姻形式。主要是指回回间相互通婚。
回回婚的最基本要求是,男女双方必须都是穆斯林,不管是哪里的回族,只要不是自己的血亲和近亲(包括伯叔所生的妹妹),不是和自己同乳的人,都可以结婚。但男女双方必须同意,而且有两个以上的证婚人,听到男女双方表示同意的话才行。
教内婚,这是旧时由回回婚中分出来的一种,是清代伊斯兰教的几大门宦形成以后出现的。伊斯兰教几大门宦形成后,由于各教派在履行伊斯兰教功课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产生了教派之间的矛盾,使回族的通婚范围越来越窄。一般来讲,过去伊斯兰教的虎伏耶、尕德林耶、哲赫忍耶等门宦的回民不与伊黑瓦尼派的回民通婚;甘肃等地的赛来非耶派的回民也不与伊黑瓦尼派的回民通婚。即使有少数通婚的,在举行婚礼时,双方的阿旬或教民有时常常为一些细小的枝节问题,发生争执,不欢而散,这对回族婚姻和回回民族内部的团结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现在这种婚姻形式已越来越少。
表亲婚,在回族婚姻当中占有一定地位,通常称姑表亲或姑舅亲。一般都是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间互相结婚。回族认为这种婚姻是亲上加亲,是有牢靠基础的婚姻,且彩礼、订婚、结婚都可视经济条件而定,亲戚中好说话,所以这种婚姻过去在回族当中比较普遍。实际这是一种血缘、亚血缘婚的一种落后习俗,对子女的健康和本民族人口素质都有很大影响和危害。据调查,宁夏的泾源县、西吉县都是回民聚居的县,由于近亲结婚的多,他们生育的子女,多数都有先天性遗传病症,如痴呆、弱智、傻瓜以及聋、哑、跛等生理缺陷,孩子的成活率也比较低。这一切给本人带来了痛苦,给家庭带来了烦恼,给社会带来了负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现在回民虽然也认识到了“姑表”、“姨表”间结婚的危害,也知道婚姻法不允许,但还没有完全禁止,看来还有一段认识过程。
交换婚,回族也叫换头亲。这种婚姻多在姑表、姨表当中进行,且一般在一代人中交换。如姑的儿子娶舅家的女儿为儿媳,舅的儿子娶姑家的女儿为儿媳,平等交换,互不送彩礼和财物等,只是适当买些衣服和日常生活用品。这种婚姻现在已经很少,只在家庭都比较困难的边远山区尚存在。
招养婚,回族也叫招女婿。这种婚姻多表现在女方家父母没有男孩,需招一个兄弟较多的男孩子或孤儿到女方家为女婿,养老送终、接代传种、继承遗产等。招女婿,一切婚姻费用均由女方家负担,婚礼在女方家举行。
过去回族当中也有童养婚,就是抱养别人的幼女抚养长大,与自己的儿子成婚。童养婚一般都是家庭经济富裕的收养家庭贫寒的孩子。童养媳被收养后,往往受到歧视,并担负繁重的劳动。
回汉婚,即回族与汉族间通婚,这在回族婚姻习俗中占据一席之地。回族与汉族通婚的习俗,在民间早就有回爹汉妈的传说,反映了历史上回汉通婚的情况。如《回回原来》里说,唐王命徐茂公用60个唐朝小伙换回了60个回回,为了使他们安心,保唐朝江山,设大会给回回纳夫人,后来回回定居了下来。新疆的《回汉自古是亲戚》、宁夏的《灵州回回的传说》等都讲述到回汉通婚的情况。从这些民间传说和史料看,早在唐代初期,随着唐王朝与大食国的往来,回族的男先民们只身来中国经商,与汉族女子通婚。唐中叶以后,越来越多的回族先民与汉族女子结婚,且长期定居,繁衍后代。《资治通鉴·唐纪》中有这样的记载:“贞观二年三月十六日诸番使人,所娶得汉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番。”由于回族先民在中国居住,时间长了,难免受到中国的影响,娶妻安家。到了宋代,这种回汉通婚的现象仍然存在。《萍洲可谈》中记:“元佑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遣人挝登闻鼓,朝廷方悟宗女嫁夷部。因禁止三代,须一代有官乃得娶宗女。”这时,回族的婚姻由娶一般汉女到娶宗女为妻。
元代,来中国的中亚。西亚的穆斯林更多,“开始与中国人通婚,他们的人口增长很快……”
元末明初,回族内部通婚已开始或正在形成,但明代统治阶级下诏不许回回互相嫁娶:凡蒙古、色国人,须与中国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由此,逼迫回汉通婚。越强迫回族越不愿意,逆反心里越强,最后势必造成对立情绪。到了清代,一方面统治阶级对回族怀有偏见,极端仇视回族人民,致使回汉族之间矛盾重重;另一方面回族内部力量壮大,民族内部自相通婚,所以这个时期回族坚决反对回汉通婚,甚至把这种情况上升到一定高度来看待。如认为谁与汉族通婚,谁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回族穆斯林等。但是,任何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不是绝对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过多年的历史发展,虽然回族内部大都自相嫁娶,(www.shancun.net)但在城市一些回汉杂居的地方,因回族内部通婚选择余地小,所以回汉通婚情况又多了起来。如四川、广西、桂林、江苏、常州、广州、上海、北京等地自愿与外族、特别是与汉族通婚的不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回汉通婚主要是以回男娶汉女多,回女嫁汉男虽然有,但是很少,无论是回男娶汉女,还是回女嫁汉男,一般都要“进教”或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现在城市里的汉族男女青年大都有文化,很少“进教”,但一般都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无论回男娶汉女或回女嫁汉男,《宪法》、《婚姻法》都给予了保护:“男女婚姻自主。”“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
七、回族的婚礼程序及习俗表现
婚礼,是回族人民一生中的一个大礼。回族老人常常把给儿子举行婚礼、完婚叫“卸担儿”,认为这是“终身大事”,是老人的责任。回族对婚礼特别重视和讲究,但由于回民分布在全国各地,回族婚礼形式多种多样。据史书记载,回族的婚姻习俗大都是按照教规来办的。如娶妻,要经过请媒人提亲,送礼,写婚书,择吉日成婚等程序。据《固原州志》说,过去固原地区议婚,“先请媒妁通姓,惟不辟同姓,议妥纳茶果”等,之后还要“择日送衣料”等。婚期到了以后,“婚妁至女家接婚,送羊、麦、清油等”。新婚之夜,还要请阿匐念《古兰经》,第二天早晨,新婚夫妇要洗大净。《绥远归绥县志》载:“回俗须媒妁三人,掌教一人,方能议婚,男女主婚人如同意,握手为信,不立婚约,不亲迎,无鼓乐。新妇下轿,由其兄弟抱入洞房。不见亲友,待阿匐来为之诵经赞圣。及夕,新郎询问新妇以八句原根,能答,始行成礼。”《黑龙江志》还载:“新妇入洞房,坐炕上面墙,谓之坐福,傍晚,男女集新房,陪新夫妇食长寿面。翌晨,仍宴亲友,新妇依次拜谒,亲友尊长,皆有赐予,钱物不一”。临夏的回民一是请媒,二是定茶,三是纳聘礼,四是迎娶。无论是从史书记载,还是从现实的调查看,回族的婚礼习俗,各地大同小异,概括起来经过以下几道主要程序:请媒人提亲,看人看家道,说色俩目(也叫定茶),插花(也叫定亲),迎娶,念尼卡哈,撒喜,闹洞房,摆针线,回门等。
(一)提亲
回族当中有句俗话:“一家女儿百家奔。”当回族姑娘长到十六七时,就有人上门提亲。提亲一般都是男方家通过各种途径看准女方家的姑娘后,请媒人去提亲。回民请媒人一般要两个以上,一个代表男方家的媒人,一个代表女方家的媒人。男方家的媒人提亲时,要带上茶、糖等四色礼,并通报男方家的姓名、家庭经济状况和教派等情况,有的还详细介绍男方家小伙子的相貌、性格、文化程度、手艺等,女方家长听后觉得大体合适,便给男方家媒人给话。女方家也请媒人到男方家看家道,并由男女双方媒人安排姑娘、小伙子在集市或亲戚朋友家见面,看男女双方相互能否看上相貌人品。见面后如无反对意见,男方家父母或其他人带上四色礼,小伙子还要带上见面钱,在媒人的陪同安排下正式见面。姑娘一般由姑妈或嫂嫂领着当面看女婿,媒人此时问小伙子和姑娘同意不同意。小伙子此时给姑娘见面钱,一般同意就接收,不同意则不接收。有些地方姑娘收了小伙子的见面钱后还给小伙子回赠小礼品。过去回族女子怕羞,不敢在客人或父母面前说婚姻事,不敢张口说同意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或媒人就观察表情,如果低头微笑,就说明同意;如果沉脸、哭泣或发脾气,则说明不同意,就不强迫,但也有不少父母包办的婚姻。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在有些青年男女互相早已认识,彼此也了解,互有爱慕之心,但还要请媒人给双方家庭说明情况,走个过场,否则会受到讽刺。回民择偶不“合八字”。
不管是自由恋爱的,还是经人介绍的,只要双方表示同意,则要尽快准备“定茶”。
(二)定茶
有些地方的回族也叫“说色俩目”或“道喜”。定茶一般要选择主麻日(星期五),男方家要准备回民喜欢喝的花茶、绿茶、陕青茶、龙井、毛尖等各种高中档茶叶,还要准备一些红糖、白糖、桂圆肉、核桃仁、葡萄干、红枣、花生米、芝麻等等,然后分别包成一斤重的小包,每个小包上放一条红纸,表示是喜庆的事。另外,还给未婚妻送二至三套合体、漂亮的衣服,由男方父母和未婚夫一起送去。女方家要宰鸡、宰羊,以糖茶、宴席热情款待。吃完宴席,双方当着众亲戚朋友的面,互道“色俩目”,表示这门婚姻大事已经定下和许诺,今后一般不再变更和许配他人。女方家在送客人时,还要给男方家以适当的回赠礼,表示意志坚定,决不反悔。
(三)插花
回族也叫“定亲”,有的地方还叫“提盒子”,也叫纳聘礼,意思是为姑娘插朵美丽的花。
插花一般是在女方喝了“定亲茶”以后,媒人根据女方的需要,由男方纳合理的聘金,回民叫“麦哈尔”,并适当购置一些化妆用品、日常生活用品、四季服装或布匹材料、手表、自行车、录音机等等,以及送相当的装饰品,如手镯、戒指、耳环等,还要准备一只羊、一百斤大米和若干糖、茶等。如果不赠送聘礼,则婚姻无效。这些东西一般由女方或男方长辈或同辈妇女去陪同购买。
插花一般都定在主麻日,男方由一位阿匐等带领,父母和嫂子或奶奶、婶子跟随。女方家也有一位阿匐或回族老人在家迎客,接盒子接聘礼。女方家还要炸油香、宰羊、过“尔麦里”。“尔麦里”,即由男女双方请的阿旬或懂得伊斯兰教义的人,诵读《古兰经》有关章节,其余人聆听。“尔麦里”过后,两家人和亲戚一起赴宴,这时相互寒暄,讲婚配和攀亲的重要意义。最后由双方商量结婚的大致日期,以便做好准备。
插花这天,有些地方的回民由嫂子或奶奶故意将一对青年男女安排在一起吃饭、干活儿,增进了解,加深感情。
送聘金没有规定,一般是根据男方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不强迫。通常情况下,不得少于一两纯银,但无论多少都要履行这一习俗。回民认为,赠送聘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男子对婚姻大事不严肃,朝三暮四,随意离婚,从经济上有所牵制;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女子生活的一项措施。长期以来,在回族当中形成了男子如果无理提出离婚或中断婚姻关系,男方所赠的聘礼和东西不能索回。
但有些地方的回民,由于受中国封建社会买卖婚姻的影响,所索聘礼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给家庭贫穷者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四)娶亲
回族青年男女结婚不看黄道吉日,一般都是以伊斯兰教的主麻日或主麻日的前日以及阴历双日为佳期。在结婚的前一两天,由男方带一只羊、一百斤大米和半斤重的大馒头、油香若干个,送到女方家去,这叫催装礼,意为请女方家老小放心,保证姑娘过门后,好光阴赛蜜糖。女方家接受催装礼后要尽快做准备。结婚当天上午,如女方家住得较远,接亲车要早点出发,主要是怕与怀孕的妇女相见,要图吉利。宁夏径源等回族聚居区在娶亲这天,男方家还要请一位结婚不久的新媳妇去接亲,临去时还要带些核桃之类的东西,到女方家后先把核桃之类的东西撒到院子里,乘人不注意时赶忙到客屋吃饭;之后,陪同新娘上车。女方家一般在结婚头一天要设宴款待亲戚朋友和邻里乡亲。来的人一般都要给新娘送衣服、袜子、鞋、毛巾被、布料和钱,回民管它叫“填箱”。结婚这天上午,姑娘要洗大净,这叫“离娘水”。要绞脸,用交叉的线绞掉脸上的汗毛。梳妆完之后,要穿上红色的棉袄,即使是炎热的夏天也要穿上,这叫“厚道”,主要是讲究吉庆,如果穿得太薄,则认为是“薄情寡意”,头上要搭上一块红绸子或红纱头巾,将新娘的面孔盖得严严实实。然后从近邻和亲友中请几位上有老、下有小、夫妻和睦、儿女双全的人去送亲,回民也叫吃“宴席”。在送亲途中,若遇其他娶亲人马,新娘子要互相交换腰带,以防“冲喜”。
接亲车快到男方家大门口时,新郎要由姐夫带上跑步迎上去,围着接亲车转一圈,故意碰一下车,这叫“撞亲”。到大门口时,恭贺新喜的人要自动排成两行,迎接新娘和送亲的宾客,并向来宾道“色俩目”问好。然后将宾客安排到客屋先喝茶、入席。男方家还要从新房门口到大门口,铺上红毡或毛毯子,没有条件的,新娘的哥哥或舅舅要抱着新娘走进洞房。无论如何,新娘的鞋是不能沾土的。同时,将新娘的陪嫁物和箱子也抬进院里的桌子上,待男方家给了开箱钱或搭门帘钱后,女方家陪新娘的嫂子或新郎才揭新娘头上的“搭妇巾”。
(五)念“尼卡哈”及其他
当新娘子入了洞房,送亲客人进屋后,主人一方面安排接待客人,一方面请阿訇给新郎新娘念“尼卡哈”:在堂屋正中设一张方桌,上方坐阿訇,左右坐证婚人和父母亲,地下铺上毯子,新郎、新娘跪或站在上面,聆听阿訇的教诲,阿訇宣读《古兰经》有关片断,再用汉语作一番解释,其大意是:结婚是成人的标志,是夫妇做人的开始,从此做人应尽种种责任;要严守教律,孝敬父母,待人谦虚,主持家务,奉公守法,上进求学等。然后阿訇面对证婚人问新郎:“你愿娶她为妻吗?”新郎如愿意则应马上表态。再问新娘:“你愿意嫁给他吗?”新娘如表示愿意,阿訇就宣布,从今天起,你们二位正式结为夫妻,并告新郎新娘互敬互爱,白头到老。证婚仪式结束后,新郎、新娘准备入洞房时,教长或家长将早已准备好的果子、糖、枣子、核桃、花生向新郎、新娘身上撒去,意为感谢真主赐给的良缘,祝新郎、新娘长生到老,早生贵子。有些地方新人入洞房时,将喜枣、喜糖等撒向围观的群众,以表示喜庆的施舍,众人皆从地上抢着拣,回民把撒喜也叫撒金豆。
这种撒喜的习俗早在元末明初就已盛行。据《清源全氏族谱》“丽史”篇载,“西域回回(口加兀)呐,选民间女子入其室,为金豆撒楼下,命女子攫取以为戏笑”。可见过去有些富商是用真正的豆粒黄金来撒喜,后来劳动人民因没有黄金,就用自己喜爱的枣子、糖、花生、核桃等来代替。
撒喜以后,开始耍新郎,不能让他随便进洞房,新郎一般要请姐夫等人保驾或掩护,准备冲进洞房。如不慎被恭喜的人挡住了,要将锅底黑粉、墨汁等往新郎面上抹,直到抹成“黑包公”时才放进洞房。有些地方不耍新郎耍公婆。当新娘入洞房后,众乡亲把公婆簇拥到院子里,耳朵上挂两串红辣椒,头上戴上破草帽,脖子里挂一个铜钟,反穿皮袄,倒骑毛驴,在众人的逼迫下,让公婆骑上毛驴转圈圈,逗笑话。回族群众认为,结婚三天没大小,不耍不热闹。山东泰安和曹县的回民婚礼习俗也很有趣,新娘子在媒人带领下,和婆家所有的亲戚见面,新郎拿着墨碗随从,新娘见一位亲戚,用毛笔在他脸上画一下,谁的脸上画得最多,谁就最受新娘尊敬。
有些地方当天晚上的晚饭由新娘做长面,以示茶饭水平。吃过晚饭,开始闹洞房,大家民主推荐一位能说会道、幽默风趣的人当司仪,出点子,串节目,新郎、新娘在威逼和笑声中表演夫妻共啃一块糖、说绕口令等各种节目。
闹房结束后,新郎、新娘要交换礼品。新郎要给新娘送一个装着20元或50元钱的小红包,新娘给新郎送一个红布蛋蛋或“针扎子”,表示恩爱夫妻、同甘共苦、永不分离。新郎还要问新娘是否懂得伊斯兰教的最基本教义,如答上,才能度蜜月,答不上新郎表示再教授,新娘要乐于接受才行。
第二天拂晓,新郎的嫂子要将热水和汤瓶放在新郎、新娘的屋门口,新娘、新郎都淋浴。吃罢早饭后,新郎的奶奶和其他人,要领着新娘认婆家大小。有的地方新娘三天不出门,到第四天才开始认大小。认长辈时,新娘要长长叫一声,长辈要响亮地答应一声,然后要略表心意,给新娘见面礼物或钱,以示纪念。
(六)表针线
回民也叫摆针线,一般都在结婚的当天下午或第二天上午举行。
摆针线,过去是为了看新娘子的针线活做得如何,将她未过门时给公婆做的鞋、丈夫的衣服、绣花枕套、荷包等—一展示出来让众人欣赏。同时,选一个才思敏捷、能说会道的人即兴编词演说,夸耀称赞和渲染,向众人们介绍新娘是个心灵手巧、精明能干的人。现在摆针线,主要是众人看看娘家给新媳妇陪嫁了什么东西,男方家给新婚夫妇购置了什么家具、电器以及生活用品。当摆针线仪式准备好时,男方家选请一位说客,赞扬女方家买的东西又多又好,心实礼厚。如宁夏同心县预旺乡回族杨四虎在表针线时说:
金银丝绳子空中挂,
各样摆设好齐茬。
大红手巾牡丹花,
丝线围巾廊绳搭。
扎花的枕头绣描花,
美容用品一样不差。
毡条被褥摆不下,
玻璃镜儿明天下。
洗脸盆子月亮大,
一个座钟作用大。
缝纫机子单摆下,
飞鸽车子相配它。
毛衣毛料春秋穿,
风雪大衣能挡寒。
涤沦、涤卡、的确良,
四季服装都齐全。
说完赞扬词,说女方家把金山一样的一口子人送来了,还陪这么多东西,我们顶恩不起,向女方家亲戚道“色俩目”。
女方家一般也要请说客,回敬男方,渲染夸奖男方家富裕大方,给后代安置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好家庭。如平罗县回族妇女马凤兰说过一段《表针线歌》:
黑缸子、白沿子,
汽车送来了命蛋子。
红绸子、绿缎子,
丫头找了个好汉子。
沙发床、电视机,
箱子柜子分高低。
小两口,笑嘻嘻,
两个老人歇心里。
有的说完表针线歌,还要替媒人、厨子说一段,赞扬他们的功劳。
(七)回门
婚礼后三天或七天,新郎要准备礼品陪同新娘回门,也叫回娘家,看望岳父母及亲属。岳父母家也要事先做好准备,款待女婿女儿。宁夏固原、泾源等地的回民习惯用鸡腿来款待重要客人和亲友。除此以外,新娘家亲戚还要一家挨一家的请新郎、新娘吃饭,并给新娘回赠礼物。回门的当晚,新郎要赶回家中,新娘一般住上三五天或一星期后再由娘家人送回家或新郎自己来接回家。
八、回族婚姻民俗的特点
回族婚姻民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回族的婚姻习俗,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如从婚姻观上来讲,回族主张凡穆斯林都要结婚,反对独身,主张婚姻自主,求婚时须有两个成年人听见才有效。男方给女方馈赠聘礼,是男方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婚姻的有效条件,聘金数量力而行,没有规定等。这一切对提高回回民族的道德修养,对稳定社会秩序,保持和发扬良好的社会风尚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伊斯兰教关于家庭关系的思想,对回族的婚姻习俗有消极的作用。如伊斯兰教要求妻子服从丈夫,离婚的主动权也掌握在丈夫手中,恢复夫妻关系也以丈夫回心转意为准,等等。
第二、回族的婚姻观正在发生新的变化。许多回族青年已深深认识到感情是维系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他们择偶时,除了考虑信教、家庭等因素外,主要看对方的人品。在农村往往把“诚实忠厚”作为择偶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注意文化、技术等。在城市除了要求对方是回族外,注重德才兼备,同时注意性格和文化素养等,不看门第。有的不要彩礼,有的结婚不大操大办。回族的婚姻家庭也正在发生变化,几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少,基本上都变为小家庭,这都是进步的一面。
第三、回族早婚,订小亲和近亲结婚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特别是北方回族聚居的农村,这一问题非常突出,有的十一二岁就订了小亲,十四五岁订小亲者较为普遍。早婚现象也比较严重,据对宁夏南部山区回族聚居的六县抽样调查,早婚占同期结婚者最高的县达70%,最低的也达22%。
回族近亲结婚仍然不少,尽管《古兰经》规定不准血亲和近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也明文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在回族聚居的农村,姑表亲、姨表亲结婚者还占一定比例。90年代初据固原计划生育办公室调查,全县痴呆和患遗传病的达167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3%;有的乡弱智人口占1.3%。这些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回族人口的健康发展。这种习俗,应当积极地加以教育和引导,使回族群众逐步提高认识,主动地去加以改进。
第四、回族主张节俭办婚事。《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不要浪费!委实真主不喜欢浪费的人。”回族在历史上一直倡导节俭办婚事,并提出过具体要求。如河北省保定市清真西寺内有一“俭可养廉”碑,主要是针对婚姻中的大操大办陋习作了具体规定和限制,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我国回族学者刘智在《天方至圣实录》中谈到婚娶时说:“谨合礼义,无奢华”;“设馔量力,不图嗜好,不为夸富斗胜”。
历史上我国回族人民在婚姻方面拥有节俭的良好习俗,是值得倡导的。但现在,由于受传统的封建的婚姻观念和陈腐习俗的影响,有些地方结婚费用、彩礼都相当高,变相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结婚送礼越来越高。这一切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极为不利。宗教人士和村上的于部都应积极做好这方面的开导和劝戒工作,以利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通过回族的婚姻习俗看出,回民除了与本民族通婚外,在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通婚时,不但没有被同化,反而通过婚姻同化了不少汉族、蒙古族和其他民族。这主要是回族在选择非穆斯林做妻子时,坚持让非穆斯林“进教”,在举行婚礼时坚持让阿訇念“尼卡哈”,婚后让其尊重回族的风俗习惯等。回族不管与别的什么民族结合,但始终坚持“只准娶进,不准嫁出”的原则,保持了回族婚姻习俗,壮大和发展了回族队伍,这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