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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制周宣传资料:保密知识讲堂

2019-02-10 20:25:21浏览:33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保密”,顾名思义,就是保守秘密。保密工作的对象就是“秘密”。在现代意义上,根据涉及内容的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工作

“保密”,顾名思义,就是保守秘密。保密工作的对象就是“秘密”。在现代意义上,根据涉及内容的不同,秘密可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类。

1.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家秘密的产生及其保护,都集中体现了国家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2.工作秘密。工作秘密是指各级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对外公开,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的事项和信息。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有明显区别:一是关系的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关系的利益主体是有关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事项主要由各级机关、单位自行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是秘密标志不同。工作秘密没有法定的专属标志,一般以标注“内部文件”、“内部事项”、“内部资料”等方式作出提示;国家秘密则有专属密级标志。四是法律责任不同。泄露工作秘密的法律责任形式是行政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仅要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3.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在一定情况下有着某种联系。许多商业秘密,特别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也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也存在显著区别:一是涉及利益不同。商业秘密仅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局限于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所有权性质不同。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属于自然人或法人,是私权利;国家秘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体现公权力性质。三是定密主体不同。商业秘密的确定主体是从事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主体是依法拥有定密权的国家机关和依法取得定密授权的单位。四是处置权限不同。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同意即可参与市场交易并进行转让,也可自行处置;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五是确定程序不同。六是适用法律不同。

4.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比如个人的日记、相册、通信、交往范围、家庭关系、生活习惯、身体缺陷、病患情况等,都属于个人隐私范围。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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