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中央修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读《条例》,综合比较2004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彰显出六大新亮点。
一是充分体现“法纪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来我们党着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核心的思想是“法纪分离”。关于这一点,在十八大以来党内系列法规的制定可见一斑。譬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很好的体现“法纪分离”的原则,把该由法律调控的范围坚决从党规中剔除。《条例》第五条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中删除了《试行条例》中“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容。同时,在手段方法上坚持把纪律停在前面。譬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手段,重点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是充分体现“突出问题”的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现实难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直面问题、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信心和决心。《条例》第五条新增“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十分鲜明问题导向。
三是充分体现“以上率下”的决心。《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把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提上日程,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旨在通过“以上率下”实现“全面从严”的目标。《条例》第二章从第十条到第十四条,先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任务、方式,以及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进行明晰,也是实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是充分体现了“继承创新”的统一。《条例》在吸收《试行条例》精髓的同时,突出了“创新”的主题。《条例》第十九条在《试行条例》第六节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开展情况,对巡视(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固化,使巡视(察)工作利剑作用发挥更突出。又如,《条例》第二十三条在《试行条例》第三节的基础上,对述职述廉重点、结果运用等等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
五是充分体现了“有效管用”的要求。《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层次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等等做了细化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尤其是,《条例》把构建立体式、全方位、多维度监督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突破口和着眼点,确保了党内监督落地生根。
六是充分体现了“公开互动”的自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监督中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始终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向所指。譬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规定“党的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同时,《条例》还充分体现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譬如,面对“四风”问题顽疾、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的韧性和坚守、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等等进行了规定,有很强的指导性,对于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