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组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府办明电〔〕147号)精神,为确保完成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和省府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督查组督查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府办明电〔〕147号)为指导,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的工作力度,降低准入门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切实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
按照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年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任务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2475套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具体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至少每月听取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研究和探索本地区住房保障的工作思路,解决影响在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中的因素。
(二)按照任务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今年4月20日在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任务,抓好建设项目的用地、资金、优惠政策和建设项目的落实。
一是明确具体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要将分解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地块,明确实施主体和实施时间,将年度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名称、规模、地块、项目开工时间、建设进度、资金来源等情况及纳入管理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于5月15日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要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进一步加快工程的建设进度,争取在年底前竣工投入使用;列入今年开工计划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认真梳理和查找影响工作的推进因素,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制,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最迟要在10月初前开工建设,确保有效供应。
二是建设资金落实要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按照市下达的建设任务,增加地方预算安排。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要不低于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财政资金安排不足的县(市、区),还要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比例。同时,要积极引导社会机构和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研究制定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具体办法,通过优良资产的增值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各种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是建设用地要落实到位。按照方便保障对象生产、生活、上学的原则,要在年度用地规划中,通过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地块,实现项目与用地的无缝对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抓紧制订在年度新增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中,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方案。
四是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营业税等费用,特别对于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财政、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支持和指导。
(三)抓好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住房保障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要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一是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按照满足基本日常需要、配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原则,要在小空间中做大文章,努力优化设计水平,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质量好。新建廉租住房套型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至50平方米左右为主。二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全过程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从选址设计、施工监管、质量监督到配套建设,都要从严要求。认真落实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经得起群众和历史的检验。
(四)做好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工作,为统筹全市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各县(市、区)要加强保障性住房数据的采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报表的统计。报送的数据要客观、真实、科学,口迳要统一、按时按质报送,能够正确反映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土地资金到位情况。
四、加强督查,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市政府在每年年中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度推进较慢、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市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抓紧制订出台我市约谈问责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约谈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