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
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设施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实现全面小康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近年来,全市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但与广大市民对强身健体的要求相比,体育设施总量明显不足、分布不平衡,尤其是城镇住宅小区、公园、绿地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缺乏,影响了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性,把便民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措施来抓。要坚持就近方便、灵活多样、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的原则,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推进体育设施进小区、进公园、进社区,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
二、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实现新(改、扩)建小区、社区、公园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便民体育设施全覆盖,城镇便民体育设施是指城市小区、社区、公园(含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活动设施。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是2015年。加上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超过1平方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构筑体育设施与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园林建设相融合的城市生态格局,精心设计和建设一批体育设施。形成具有黄冈特色的体育休闲景观。
新(改、扩)建的小区以及现有的标志性建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闲置地添置一些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便民体育设施,按照“布体于绿(地)布体于(广)场、布体于(公)园、布体于景(观)布体于空(地)思路。寓健身于休闲之中,创造良好的体育生态环境。
三、加强城镇便民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坚持规划先行。
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新(改、扩)建住宅小区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商业社区项目、新建公园应结合自然条件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便民体育设施。按照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城市住宅小区便民体育设施规划占地面积人均不少于0.30.65平方米;公园、旧城改造项目体育设施占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3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划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二)严格管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
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并依法审批安排。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便民体育设施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
(三)健全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根据财力逐年安排并有所增加。同时要多渠道、多元化筹措城镇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各级政府要把城镇体育设施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维护资金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积极探索向社会筹集体育设施建设资金的新路子。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引导、带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冠名、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兴建体育设施。鼓励、支持居民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城镇体育设施时,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可以按规定给予优惠。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采取由政府投入为主、体育彩票资助、部门适当补贴的办法解决。新建、改建、扩建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便民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公园、绿地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公园、绿地的归属单位负责解决;社区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社区负责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套体育设施所需资金由各单位自筹解决。公共场所配套体育设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利用、管理和保护好城镇便民体育设施
所在社区、公园、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各地要将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建设及使用纳入文明创建和体育先进单位年度考核评比内容。城镇便民体育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其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挪用便民体育设施。确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