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基层个私协会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个私协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全国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规范(试行)省工商局党委《关于切实加快个私协会转型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协会《关于认真贯彻省工商局党委<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推进个私协会转型的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协会工作实际,特制定《全省个协私(民)协规范化建设考核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夯实基础、完善制度、增强能力、提升服务”的要求,在“观念创新、体制创新、形式创新、基础创新”上下功夫,通过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工作高效的组织网络,配备综合素质较强的干部队伍,形成较为完备的经费和制度保障,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党和政府信任、会员满意、社会认可,充满生机与活力、有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影响的社团组织,更好地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二、考核对象
全省各市、县(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民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县级协会”),县(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民营)企业协会下属分会(以下简称“基层分会”)。
没有下属工商所的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协会的考核参照基层分会。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按照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结合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工商部门的中心工作确定。基本内容分为五部分:组织建设、基础建设、会员服务、会员党建、会费管理。考核采用分项考核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
四、考核管理
规范化考核工作由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评、申报、考核、认定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定。
(一)考核等级与权限
1.本《办法》考核等级分为规范化达标和规范化示范两个等级。
2.市、县级协会和基层分会规范化达标的,认定为“规范化达标协会(分会)”。
3.县级协会、基层分会规范化达标后,符合示范标准的,可申报创建“规范化示范协会(分会)”。
4.市级协会不参与规范化示范创建。省协会将根据各市下属协会(含基层分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对各市协会规范化组织工作开展评优活动。
5.规范化达标和示范的认定机构是省工商局和省协会。省工商局、协会委托各市工商局、协会组织本辖区基层分会的达标考核验收。省工商局、协会负责市、县级协会的达标考核验收及县级协会和基层分会的示范考核验收。
6.规范化达标和示范牌匾,由省工商局、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二)考核申报、验收与认定
1.申报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应对照相应考核标准,在自评基础上,逐级申报。
2.规范化达标分会由县级协会向各市协会申报,由市工商局、协会组织考核验收,报省工商局、协会审核认定。规范化达标协会、规范化示范协会(分会)由各市工商局、协会组织核查,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向省工商局、协会申报,由省工商局、协会组织考核验收认定。
3.申报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协会(分会)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协会(分会)申报表;
(2)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协会(分会)创建计划及实施方案;
(3)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协会(分会)创建工作总结材料。
4.在规范化创建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认定为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协会(分会):
(1)协会(分会)领导及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协会(分会)工作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3)被县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整改或被行风效能办、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4)有严重违反财务纪律或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三)考核安排
3.2014年底前,省协会对尚未达标的市、县(市、区)协会进行考核验收。
各县级协会和基层分会规范化达标后,可于次年开始每年10月底前以市为单位向省协会申报创建“规范化示范协会(分会)”,省协会于当年底前做好考核验收。各市县级协会、基层分会示范创建率控制在10%以内。
(四)激励机制
1.被认定为“规范化示范协会”和“规范化示范分会”的,省协会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被认定为“规范化达标协会”和“规范化达标分会”的奖励,由其所在市工商局自行确定。
3.被认定为“规范化示范协会(分会)”的,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评选、干部选拔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动态管理
1.对已认定的规范化协会(分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复查一次,实行优胜劣汰,不搞终身制。
2.规范化协会的复查由相关认定单位组织开展。“规范化达标分会”由各市协会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告省工商局、协会;“规范化达标协会”和“规范化示范协会(分会)”由省协会组织复查。
3.省协会对申报认定或已认定的“规范化达标分会”实行随机抽样复查。
4.凡省协会统一组织复查验收或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协会放松管理、规范化“滑坡”的,将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降低规范化级别;对出现考核管理第二条第四款内容之一的,一律撤销相应级别称号(摘牌)。
5.被撤销规范化相应级别称号的,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恢复或参加规范化达标考评。两年后,确有改进的,按相关规定程序申报、考核验收。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全省个协私(民)协规范化考评标准(市、县级协会)
考核内容
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协会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规范化示范(县级)协会应具备的标准
组织建设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标准,配备得力班子,局领导兼任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有专(兼)职秘书长,秘书长学历大专以上;新配备的秘书长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按中层正职配备秘书长,年龄45周岁以下,学历大学以上。
按照章程规定如期进行改选换届,理事会制度健全,定期召开理事会,并有相关记录;设立与省协会相对应的内设机构;结合当地产业特色本级协会至少组建2个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活动2次以上;基层分会健全。
本级协会组建3个以上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每年每个行业协会或专业委员会至少开展1次活动,制定行规行约。
市级协会配备5-8名专职工作人员;县级协会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协会工作人员培训。
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基础建设
至少配备3间办公室或办公场地在60平米以上;人均配置电脑一台,配有传真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至少配备4间办公室或办公场地在80平米以上;有专门的会员活动场所;配备扫描仪、复印机;单独配备车辆。
普及使用会员信息管理软件,建立会员信息服务平台;抓好信息专员和企业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
会员信息管理软件和会员信息服务平台得到升级改造。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学习制度、理事联系制度、来信来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考核机制完善,协会工作有章可循;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上墙。
工作人员标识明确,服装规范。
坚持自愿入会原则,规范会员入退会手续,建立会员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一员一档。
有专门的会员档案资料室。
会员服务
每年至少组织2次大型主题教育活动;近两年至少有1篇简报被省协会录用。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当地个私经济发展情况和会员呼声,优化个私经济发展环境;本级每年至少完成1篇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
近两年有1篇调研报告被市级以上部门或刊物录用。
建立会员服务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会员活动,沟通情况、交流工作;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都要负责联系部分会员,每年累计走访会员不少于60人次,并有相关联系记录。
每年累计走访会员不少于120人次。
建立维权服务中心,聘有常年法律顾问,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接待会员热情,咨询、受理投诉耐心细致,每年投诉处理率90%以上;本级每年举办维权宣传服务月活动,创新维权服务工作,办结有影响的维权事件。
有专人负责维权工作,处理投诉率100%。
有年度培训计划总结,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有完整的培训档案;按要求完成上级协会下达的培训指标;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培训动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本级每年组织100人以上培训至少1次。
实行会员优惠制待遇,增强协会的吸引力,为不同层次会员提供“菜单”式服务;本级每年开展会员服务活动至少2次;积极推进会员健康工程,组织会员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
本级每年开展会员服务活动至少4次,有服务记录。
围绕协会中心工作,本级每年至少开展有影响的大型活动1次;积极开展回报社会、为民服务等活动;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3次以上。
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正面报道5次以上。
协会在助推个私经济发展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方面发挥的作用突出,得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与赞扬;对辖区内协会工作指导有方、服务有效,受到协会系统的好评。
近两年服务会员工作有创新、有特色,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连续两年在上级协会考核中均为优秀。
会员党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协会建立党委、基层分会建立党支部,做好党组织和党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每年安排3%-5%的会费用于非公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把党建工作纳入百强评比、诚信认定等的考评内容,把党建工作纳入协会年度考核。
做好个体工商户当中流动党员、“口袋党员”的组织报到、主动亮明身份经营、履行党员承诺等工作。
运用信息化手段,了解掌握非公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会员党组织建设、党员基本情况及活动情况,做好党建工作发展状况分析。
会费管理
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强制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停收会费;会费收取与行政性收费实行“三分离”。
单独建立账户,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上岗资格证书,会计、出纳等岗位分设;财务制度健全,严格落实财务内控制度;定期向理事会通报会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协会及下属分会的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存在账外资金、帐外资产和设立“小金库”行为。
附件二
全省个协私(民)协规范化考评标准(基层分会)
考核内容
规范化达标或示范分会应具备的基本标准
规范化示范分会应具备的标准
组织建设
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标准,配备得力班子,工商所(分局)领导兼任分会长,学历大专以上。
分会长学历大学以上;新改选分会长年龄45周岁以下。
按照有关规定如期进行改选换届,理事会制度健全;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合理设置会员大(小)组;每季召开1次以上会议。
设立两个以上内设机构,有工作站、行业或专业指导站等机构;每月召开1次以上会议,并有纪录。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4人,学历均在高中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至少1名,学历大专以上。
专职工作人员2人,学历均在大专以上。
基础建设
至少配备2间办公室或办公场地在40平米以上;建立“会员服务窗口”;配备电脑、传真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配备3间办公室或办公场地在60平米以上;有会员活动场所;配备扫描仪、复印机等设备;单独配备车辆。
普及使用会员信息管理软件,及时更新县(市、区)级民营经济网;组建企业信息联络员。
建立辖区骨干企业或行业企业交流群。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考核机制完善,协会工作有章可循;部门和工作人员职责上墙。
工作人员标识明确,服装规范。
建立会员电子档案和书式档案,实行一员一档;坚持自愿入会原则,建立入退会手续。
有专门的会员档案资料室。
会员服务
结合国家政策和形势,配合上级协会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专人负责信息报道,每年被上级协会录用信息3篇以上;有关文件、资料能及时上传下达;大(小)组建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学习活动。
每年被市级协会录用信息2篇以上或被省级协会录用信息1篇以上。
能积极配合上级协会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呼声,优化个私经济发展环境。
近两年有1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并被县级以上部门或刊物录用。
定期组织开展会员活动,沟通情况、交流工作;每个理事、骨干负责联系部分会员,通过走访、电话、信函等形式与会员保持联系,每年联系面达到70%,并有相关联系记录。
会员联系面不少于90%。
建立维权服务站;接待会员热情,咨询、受理投诉耐心细致,每年投诉处理率80%以上;每年举办维权宣传服务月活动。
投诉处理率100%;创新维权服务工作,办结有影响的维权事件。
有年度培训计划总结,统计报表上报及时,有完整的培训档案;按要求完成县级协会下达的培训指标;每年组织20人以上培训至少1次,及时了解企业培训动态,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每年组织20人以上培训2次以上,每年组织50人以上培训至少1次。
建立《会员服务联系卡》、发放《会员服务指南》,为会员提供“菜单”式服务;每年开展会员服务活动2次以上;组织会员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
每年开展会员服务活动4次以上,有服务记录。
积极开展回报社会、为民服务等社会反映良好的活动;协会工作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1次以上。
每年至少开展有影响的大型活动1次;协会工作被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3次以上。
协会在助推个私经济发展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方面发挥的作用突出,得到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的肯定与赞扬;协会工作受到上级协会的好评。
近两年服务会员工作有创新、有特色,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连续两年在上级协会考核中均为优秀。
会员党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企业等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基层分会建立党支部,做好党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做好个体工商户当中流动党员、“口袋党员”的组织报到、主动亮明身份经营、履行党员承诺等工作。
运用信息化手段,了解掌握非公企业等新经济组织会员党组织建设、党员基本情况及活动情况。
会费管理
严禁强制性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停收会费;会费收取与行政性收费实行“三分离”。
财务制度健全,严格落实财务内控制度;定期向理事会通报会费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
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存在账外资金、帐外资产和设立“小金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