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为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维护我县良好的用地用矿秩序,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通知》土资发〔〕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系统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土资发〔〕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检查内容
1.核查涉及地块的使用是否经过依法批准;
2.涉及违法用地是否依法查处整改;
3.涉及矿产的图斑是否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
三、检查方式
按照统一部署,采取各镇街初查,县政府会同国土分局进行核查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二)开展自查(月日前)。一是开展全面核查。国土分局会同各镇街,组织对 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土地变更调查中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进行逐宗核查。二是进行整改查处。对清查出的违法违规用地和矿产违法行为,国土分局会同各镇街要逐宗研究确定查处整改意见,按照“边清理、边自查、边整改”的原则,实施整改并复耕到位。对涉及土地复耕的,由农业部门初步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违法用地,对土地、矿产违法突出的镇街和村(社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约谈、问责。三是及时上报数据。在月日前,国土分局将自查和整改基本情况预报市局。月1日前,县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预报工作情况和数据,迎接市政府检查和省国土资源厅督查。月日前,国土分局完成外业调查、内业资料比对、违法行为查处整改工作,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初查工作报告和数据。
(三)迎接上级验收(月日前)
月日前,县政府做好迎接国家、省检查验收准备工作。根据部、省的意见对检查数据进行修改。月日前,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和报表。
(四)实施约谈、问责(月底前)。根据违法用地、矿产违法行为核查、查处和整改情况,上级国土、监察部门对土地、矿产违法重点镇街负责人进行约谈。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 1 号令)及省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符合问责条件的,启动问责。对存在土地、矿产管理混乱、土地矿产违法查处不力等问题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是去年国土资源部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启动问责后的又一项重大执法活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上升为政府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加强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国土分局)、(县人事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县农业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各镇街和县相关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加强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确保组织协调到位、保障工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土地执法相关责任。国土分局作为土地矿产执法检查的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县监察、公安、农业、建设、规划、发改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查处整改工作到位。各镇街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依法严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市的要求依法依规查处到位。要把整改作为工作重点加以落实,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各镇街要按照边发现、边整改的要求,组织实施拆除复耕;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而未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坚决不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违法党纪、政纪规定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进度。国土分局和各镇街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严格按照部、省、市工作部署和时间节点落实各阶段工作任务,认真解读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说明,扎实开展核查整改、案件查处以及报表填报工作,对上报的检查成果必须认真核查,确保准确无误,保证按时、高质完成 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任务。
(五)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按照部、省市的要求,对执法检查中涉及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查处,做到既查事、又查人。要加大对非法占用耕地整改复垦工作的督查力度,进一步降低非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对土地违法行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调查核实不准确或存在虚报瞒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不规定核查、查处矿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