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我市“十二五”及以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两区”管委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推进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开展评价考核。
市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淘汰落后产能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条 实行淘汰落后产能“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两区”管委会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
(二)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
(三)未及时上报公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淘汰企业名单的;
(四)未完成各项专项整治目标任务的;
(五)因工作不力,导致本辖区落后产能出现明显反弹的;
(六)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
(七)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未处理好职工安置,出现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失误,形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未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规定的其它任务的。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的,根据问责情形,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一票否决”,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没有完成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违规批准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淘汰落后产能产业政策的有关项目的;
(三)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有瞒报、谎报行为的;
(四)因工作不力,导致本部门所监管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出现落后产能明显反弹的;
(五)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其它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考核计划的企业,未完成当年计划指标任务,年度各类评选先进和政策扶持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有以上应当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行政问责。
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第九条 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省政府和市政府通报批评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行政问责的乡镇、街道、“两区”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