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矩齐全并不会自成方圆,制度的力量要在执行中显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既是修订《条例》的指导原则,也是落实《条例》、加强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
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起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体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好头、作好表率,下面就会跟着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提醒,是检验党性强弱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以对党的绝对忠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坚决不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擅自行使,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党员破法无不始于违纪,违纪必有苗头。“四种形态”写入《条例》固化为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抓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避免把监督同惩治划等号,就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把重点放在事前和事中,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等规定,“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还需要用好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等各种日常监督制度,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在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中不断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两者并重,在党内监督中必须结合起来综合使用。《条例》关于保护、激励党员干部的内容都是硬性规定,也是有效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既要严格管理监督,也要做到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条例》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各级纪委在党内监督中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也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履行好“专责”,首先就要作表率,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防止“灯下黑”问题,确保监督执纪问责的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坚持严字当头,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监督责任,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上做足功课,用好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发挥好派驻机构“探头”作用,用好信访举报这个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同时,要切实用好问责这个利器,通过问责压实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好《准则》《条例》,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确保党的团结统一。
事辍者无功,耕怠者无获。王岐山同志指出,“我们是一党长期执政,最大挑战就是权力的有效监督,持续破解这一难题,才能永葆先进性和有效性”。利器已具,更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持续”二字上狠下功夫,以切实有效的党内监督行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