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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建议综述

2019-01-28 18:51:42浏览:86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 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定义、承担的实际职能判断,公安机关不能等同于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不应当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

一、 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定义、承担的实际职能判断,公安机关不能等同于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不应当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代名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制定《人民警察法》的具体可依据条款。

二、 从中国法制史和中国警察史、公安机关历史判断,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下的所谓的“公检法司”四司法机关主体之一的公安机关拆分更名改革简化为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系统,取消各级各类公安部、厅、局的机构名称。

1、将公安部更名为刑事执法部,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更名为各级刑事执法厅局,专职负责查办《刑法》中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集中统一行使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提起公诉权和刑罚执行权。

2、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中,设置专职警察机构,将现在的公安机关承担的所有行政执法职能全部划归新设立的警察机构,重新定义人民警察的定义和职责范围,制定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为新设立的警察机构的设立和执法依据。

三、现行的公安机关运行中存在的核心问题,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在有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强调行使权力而不尽义务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源,靠单纯修改《人民警察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现在的公安系统,最急需建立的是刑事执法领域的执法责任制和破案责任制,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查处违法案件、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规定,明确各级各类刑事案件的破案期限,出台《法定破案限期内未破获刑事案件责任认定办法》,建立《法定破案限期内未破获刑事案件招标破案管理办法》,破解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制约公安机关破案率提升的核心瓶颈,从制度和法律层面划分清楚制约公安机关破案率的因素是经费保障不足或是能力不足的问题,治理当下公安机关只要求加薪和保障经费而不在能力提升方面有所作为的不良倾向,尽快提升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能力。

四、建议在全国公安机关选取若干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公安机关作为现行人民警察法修订的调研样本单位,在对调研样本单位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再以国务院的名义重新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进行修法意见征集。

我认为,我现在所隶属的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就非常具有典型性,我以个人名义请求公安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河南省项城市公安局选取为人民警察法修订调研样本单位和将河南省项城市确定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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