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
2、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3、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5、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6、每一个党员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
7、党员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
8、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9、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10、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11、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12、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13、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14、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15、党内不准搞拉拉扯扯、吹吹拍拍、阿谀奉承。
16、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吹捧。
17、禁止给领导人祝寿、送礼、发致敬函电。
18、禁止在领导干部国内考察工作时组织迎送、张贴标语、敲锣打鼓、铺红地毯、举行宴会。
19、决不允许在群众面前自以为是、盛气凌人,决不允许当官做老爷、漠视群众疾苦,更不允许欺压群众、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
20、坚决反对命令主义,坚决反对“尾巴主义”,不允许为了个人政绩、选票和形象脱离实际随意决策、随便许愿。
21、坚决反对作秀、哗众取宠。
22、不准组织、参与、纵容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活动。
23、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民主集中制。
24、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25、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26、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27、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
28、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
29、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
30、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31、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
32、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
33、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34、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35、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
36、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
37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
38、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
39、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40、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41、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2、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
43、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
44、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
45、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46、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
47、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
48、决不能把自我批评变成自我表扬、把相互批评变成相互吹捧。
49、不能搞无原则的纷争。
50、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
51、坚决反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明知不对、少说为佳的庸俗哲学和好人主义。
52、坚决克服文过饰非、知错不改等错误倾向。
53、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54、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
55、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
56、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
57、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58、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5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
60、不准利用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61、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
62、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
63、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64、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
65、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66、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67、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68、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
69、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70、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