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在历史上是袭承宗族传统的,因此对自己的姓名很重视,皇室如此,权贵富有者如此,平民百姓也如此。现在,姓氏的宗族作用已经淡化衰竭,或有少量存在,在国家治理、男女平权、人口大量流动和社会保障日益发展的今天,已经没有太多现实上的意义。为了体现妇女的地位与男性公民的平等,新中国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个规定(包括此前的相类似的规定)从法律上打破了男权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格局,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表现。不过,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中又被理解成不应受到什么约束的自由行为,因此造成了一些不便解决的矛盾。比如,这个权利的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子女出生时尚不具备为自己择姓设名的能力,实际上这个权利在子女未成年前是对子女的父母而言的。父母双方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因此产生纠纷应按什么原则或规定去解决,《婚姻法》未作详细规定。好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习惯仍在绝大多数人的潜意识中发挥着作用,所以这方面的纠纷罕见发生。不过,纠纷一旦发生,由于缺少相应具体的解决规范,就成为难缠问题。对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来说,他们也应该享有决定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自由。这个规定只是原则地解决了随姓的问题,对于取名的问题还是没有规范,完全空白。因此,从现实需要来看,进一步完善姓名权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必要。 结合社会管理,照顾家庭感情,考虑生活实际,本人认为,姓名取用和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稳定使用。公民的姓名不只是公民个体身份的符号,不只是事关一个家庭内部事务和个人的喜好与感情,还涉及到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因素。随着16周岁公民办理*起,一个公民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相应都开始固定下来,一个*对应一个人,这有利于管理。16岁以上改名的,由于其参与的社会事务增多,相应的档案材料也多,带来的问题就比较麻烦。因此,对更改姓名的问题,应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要求,出于方便公民生活、学习、交往等和方便社会管理的考虑,一般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提出更改姓名申请的,公安机关酌情办理;16周岁以上的,应严格控制。 2、慎重变更。在特别情况时,可以允许公民变更自已的姓名,包括公民的监护人在必要时为被监护的子女提出相应的变更申请。但这些情况必须是重要的、已经因姓名问题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学习、生活。比如:(1)随姓的一方对子女有严重遗弃或其它犯罪行为,严重地难以修复地伤害了子女的感情;(2)随姓的一方有严重的犯罪或其它不道德行为,因随姓而给子女的名声及尊严带来难以忍受的社会影响;(3)名的取用带有不合时宜的*色彩、种族歧视、民族偏见、人身攻击、有损自己的人格等 (4)因工作性质、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更改姓名可以更好地与这种变化相适应;(5)名字长期被以诈传诈,更改顺从诈传以适应大家习惯的;…… 3、限制自由。《婚姻法》只是赋予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权利,并不包含更改姓名自由的内容。其实,该法所以有此规定,更主要的是保障男女平权,通过随姓平等予以体现。有些人把这项权利理解成可以自己自由处分而不受约束,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