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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检察机关实践*文明的目标及保障

2019-02-11 22:45:44浏览:81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文明是人类在*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的文明成果,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形*类文明。*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

*文明是人类在*实践中形成的有益的文明成果,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形*类文明。*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特征。江泽民同志2002年5月31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列为*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把社会主义*文明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这不仅是重大的理论创新,而且是现实的战略构想,为我国进一步推进*体制改革及和司法体制改革,制定了基本原则,指明了发展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文明的重要主体之一,应在检察工作中率先实践*文明,在*文明建设中应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 检察机关实践*文明的目标 1、检务民主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属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文明,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一是要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增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意识和为民执法意识。这是由我们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我们检察工作要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从根本上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就是要解决好执法为民的问题,这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行为中的具体体现。为民执法,解决的是为谁执法这个根本问题。而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解决的是如何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二是要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这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开展一切检察工作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我们要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把我们的一切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批评与建议,接受人大、政协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三是要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文明要求每一项重大的决策都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这需要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强化决策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决策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决策机关依法决策,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一段时间检察工作中心及重点和重大方针部署,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在行决策。要坚决摒弃决策和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2、检务法治化。 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国家的方略,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根本保障。实现法治化,就是要真正根据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构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良好、稳定法律秩序的国家。没有法治作为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就无法实现。而这一法治原则,

必须经由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检务活动的法治化显得犹为重要。一是要加强检察制度建设。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证我们的检察监督工作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思想的混乱、工作中心及重点的摇摆。二是必须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一切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严禁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或所谓形势需要而曲解、强奸法律,坚 决 纠 正 执 法 中 脱 离 法 律 原 则 , 违 背 法 律 精 神 的 “ 变 通 ” 执 法 、 “ 灵 活 ” 执 法 、 规 避 法 律 等 行 为。 执 法 必 须 严 肃 , 要 对 国 家 对 人 民 和 对 法 律 高 度 负 责 , 依 法 行 使 国 家 司 法 权 力 , 不 得 滥 用 权 力 ,对 冤 假 错 案 , 要 本 着 实 事 求 是 , 有 错 必 纠 的 精 神 , 依 法 予 以 纠 正 。 对 以 权 谋 私 、 徇 私 枉 法 的 司 法 腐 败 行 为 , 决 不 姑 息 养 奸 。坚 决 纠 正 有 法 不 依 , 执 法 不 严 , 违 法 不 究 的 现 象 。 在 查 办 案 件 中 , 一要 坚 决 , 二 要 慎 重 , 严 格 区 分 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的 界 限 。 在 打 击 犯 罪 的 同 时 , 必 须 注重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三是公 正 执 法 。公正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公 正是 法 律 的 灵 魂 , 公 正 执 法 是 法 治 的 主 旋 律 , 是 司 法 公 正 的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司法公正则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执法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正执法是人民群众评价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 要以强化诉讼监督为切入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从监督违反诉讼程序问题入手,以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为重点,促进司法文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3、检务公开化。 政务公开是*文明的的基本要求,检务公开则是政务公开重要内容。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途径,是检察机关实践*文明的直接体现。检务公开,使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公务行为置于阳光之下,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中,解决了检察环节存在的神密感和“暗箱操作”的不规范行为,大大提高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的自律与承诺,促进了检察干警*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检务公开 ”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设机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

规范;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等。逐步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民行案件听证制度及专家咨询制度。检务公开在内容上应突出重点,重点实行“权利告知”,这也是高检院制定的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中的核心内容。实行“告知”义务,对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4、检务高效化 效率原则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效率同公正一样是现代司法的所要追求主要目标之一。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作为法的价值之一的法律正义的一部分,司法效率的实现,在很大意义上就是法律正义精神的实现。检务高效化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形成稳定、有序、符合司法规律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效益,提高法律监督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是*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我们是否真心真意为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标准。要做到检务高效化,一是坚决将检察职能同行政管理职能相分离。减少检察权运行的行政性中间环节,畅通检察权的运行渠道,实现检察权的高效运行。二是改革办案行政化体制。一直以来,我国检察机关沿用的是以科长、检察长行政层层审批,科务会、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为主要内容的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这种办案体制中,检察官只是案件承办人员,难以充分调动检察官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不利于培养精英型检察官。“审而不定,定而不审”导致办案环节过多,造成办案效率低下,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率原则。三是进一步完善主诉检察官制,实行主诉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的办案体制。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的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机制,为主诉检察官提供切实的职务保障,调动主诉检察官积极性,以提高检务效率。 5、检务清廉化。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保持权力的清廉,必须对权力实行严密有效的监控和制约,遏制和消除一切权力异化和腐败现象,实现权力主体清正廉洁,从而树立其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承担反腐败重任的检察机关首先应抓好自身反腐败工作,这是推进司法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依法办案;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自身过得硬,才能监督别人严格执法,己不正,焉能正人。一是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通过组织干警集中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观看廉政教育电教片、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等形式,加强纪律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勤政廉政意识和公正执法意识。不断提高他们的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工作措施和执法活动之中,贯穿到检察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延伸到八小时以外,加大治本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三是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开展了领导干部任前廉洁从检谈话、任期检查监督活动;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反映问题进行整改,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满意率。 二、检察机关实践*文明之保障 1、司法文明是检察机关实践*文明之基础。

所谓文明,指的是人类社会的开化程度和进步状态,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各种成果和财富的总和。人类文明是一个有机系统,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文明三个方面,“三个文明”建设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 *文明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是在*领域中创造的财富,主要包括*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法律行为等内容。*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司法文明则是*文明的应有之意。司法文明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机关,要建设*文明就是要建设司法文明。司法文明是司法意识文明、司法制度文明和司法行为文明三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一是要培育检察人员司法文明理念。司法文明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检察干警在思想上首先要牢固树立司法文明的意识,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罪推定”、“公正、公开、透明、平等”等现代司法理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效果的三统一。二是制定司法文明制度。要按照司法文明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在制度上保证先进司法模式地顺利推行。三是规范检察人员司法行为。强调严格执法,重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执法的方式、执法的环节和细节上注重人性化和人文关怀,体现办案人员的文明风范。 2、建立高素质的队伍,为检察机关实践*文明提供组织保证。 深化检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竞争上岗,双向选择” 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把优秀人才集聚到检察事业中来。扩大干警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首先坚持从严治检,依法管理,积极开展专项培训,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和文化素质。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修改完善办案业务工作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和廉洁执法。其次是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的头脑,不断强化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三是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进行讨论,教育引导干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增强执法效果,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为民执法的宗旨意识和公平公正的法治信念,切实担负起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格守职业道德,建设司法文明,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3、检察体制改革是检察机关实践*文明之途径。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这是推进*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文明的一项重大任务。检察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文明。按照*文明的要求,贾春旺检察长强调:我国的检察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首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框架下进行,不能用西方“三权分立”的思维模式来套改我国的检察体制;其次要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要把检察体制改革纳入司法体制改革和*体制改革的总体格局中;第三要坚持宪法和法治原则;第

四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的检察事业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文明的价值取向是民主、正义、公平、理性,当前在推进检察改革过程中要突出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观念,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贾春旺检察长提出:“改革的长远目标是要合理吸收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进步的先进成果,健全和完善符合“三个代表”要求、体现司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改革的重点是要突破和解决长期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健全检察工作的运行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检务保障机制”。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应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深入探讨*文明对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作用。检察改革要坚持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坚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基本属性,要着眼于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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