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奖勤罚懒,规范公司人事管理,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快速的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
第三条 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生产、管理及改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四新技术应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经济效益的。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或在抢险抢修中挺身而出,使人员及财产避避免受较大损失的。
(四)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制止、揭发违法、违纪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五)对本岗位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对公司填补业绩、增加资质、开拓新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记功,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或者组织评选,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员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经公司批准。员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 罚
第八条 公司给予员工纪律处分时,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处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二、处分的轻重与所犯过失的轻重相符。
第九条 公司员工纪律处分有四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第十条 员工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周内两次以上擅离岗位,懈怠工作的。
二、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下的。
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的。
四、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的任务,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火区吸烟,但未造成损失的。
六、一周内两次半小时以内的迟到、早退的。
七、不按规定填写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原始记录的。
八、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九、年度内一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十、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4天以上、8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十一、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十二、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的。
十三、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过处分:
一、对所在单位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经常违犯劳动纪律,如迟到、早退、脱岗、串岗、干私活等,一年内受警告处分累计二次的。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伪证、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考勤制度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内两次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七、年度内连续旷工2天以上、4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10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八、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的。
二、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的。
三、造谣惑众诋毁公司,给公司形象造成损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的。
五、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给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
六、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者或挑拨离间,蛊惑人心,破坏公司团结,情节严重的。
七、在公司内有伤风化行为情节较严重的。
八、对下属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九、拒绝主管人员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之行为者。
十、年度内两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调遣以及正常工作安排的,态度恶劣的。
十一、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或其他材料、数据、图纸、领导指示决定等。
十二、试图掩饰、包庇其他员工所犯过错行为,对其他员工所犯的错误行为提供不真实的证明情况。
十三、因工作疏忽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十四、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十五、年度内累计记过两次的。
十六、严重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
十七、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十八、年度内连续旷工4天以上、7天以下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15天以下(不含节假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司内煽动罢工的。
二、上班期间酗酒的。
三、任何时候吸食毒品的。
四、参加不法组织的。
五、故意伤害其他员工或客人至轻伤及以上的。
六、偷窃公司财物,金额超过1000元及偷窃业主及相关方财物的。
七、私自伪造公司重要文件的。
八、故意进行危害公司或其他员工安全的行为和事宜的。
九、故意给公司的设备、设施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直接损失超过1000元的。
十、故意违反公司行为准则,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一、向未经授权的人透露专有资料或保密资料的。
十二、请假在外单位从事本人专业范围内的工作的。
十三、被判任何刑事罪的。
十四、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十五、严重失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十六、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不含节假日)的。
十七、一年内受两次及以上记大过处分的。
十八、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纪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十九、年度内三次及以上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的。
二十、由于个人疏忽遗失或损毁公司财务、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二十一、在明示禁烟区内吸烟引起火灾,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二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 其他未经列举而应予处分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分。
第十五条 对受到行政处分人员的经济处罚,采取一事一议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除经济处罚外,还可对违纪员工并处停职检查处理,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停职检查处理的员工,停职检查期间的停发工资或生活费。
第十六条 员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警告满3个月、记过处分满半年、记大过处分满一年以后的员工,在评奖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第十八条 处罚权限及程序
对违纪员工给予处分时,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建议,报劳动人事部审核后交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任何处理决定必须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第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员工有下列权利:
一、受处分者本人有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辩的权利。
二、在批准员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劳动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三、员工对公司处分不服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