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会计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我们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了以下全面质量控制程序:
1. 职业道德原则
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 专业胜任能力
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 工作委派
我们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及业务的难易程度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 督导
为了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5. 咨询
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6. 业务承接
无论是新接受还是连续接受委托,我们都会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诚实等情况。
7. 监控
我们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序。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重大影响。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1. 指导
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适当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书面的审计程序表、时间预算和审计计划摘要等形式传达其审计指导意见。
2. 监督
监督同指导和复核两者有密切联系。督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过程中进行以下工作程序:一是监督审计过程,以确定助理人员是否具有执行该项分配任务所要求的必要的熟练程度和业务能力,是否已理解对其所做的审计指导,是否已按照审计程序表及其他审计计划完成委托任务;二是了解审计期间出现的重要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程序;三是解决各执业人员之间职业判断的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
3. 复核
对于每一位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工作,应当由具有同等级或较高技能的人员进行检查,以确定已完成的工作是否遵守了审计准则及事务所内业务规范的规定;是否对已完成的工作和形成的结论作了充分的审计记录;是否存在任何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所表达的审计结论是否与审计的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等。检查的具体程序要根据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具体情况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