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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2019-02-12 00:15:19浏览:84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曹某,男,初中文化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郴北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曹某,男,初中文化。

本院于2012年 月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航毅归原告黄某抚养,婚生小孩曹石兵归被告曹某抚养,在被告曹某服刑期间由被告曹某的父母代为行使监护权。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曹 建 强

审 判 员 曾 斌

人民陪审员 杨 小 宁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阳 倩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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