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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2019-02-12 01:48:04浏览:36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男方的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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