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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父亲履行离婚协议案

2019-02-12 02:02:09浏览:50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简介:2005年11月28日,吴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第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离婚后二人在镇江市区的共有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吴(时年15

简介:2005年11月28日,吴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第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离婚后二人在镇江市区的共有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吴(时年15岁,高中学生)所有,任何人不得更改。同年12月28日,镇江市京口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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