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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与被告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9-02-12 02:10:22浏览:65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被告邓某某,男,1976年8 月7 日出生,汉族。原告谭与被告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被告邓某某,男,1976年8 月7 日出生,汉族。

原告谭与被告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肖新飞,人民陪审员梁志军组成的合议庭。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诉称,2007年8 月,被告承包了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涟源市环西加油站建设中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爆破时,将原告的房屋损坏,造成经济损失1 万多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 万元。

被告邓某某辩称,原告的房屋可能确实因为爆破受损,但损失并不大,只能给予少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8 月,被告邓某某承包了中国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涟源市环西加油站建设中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爆破该加油站地基的山石时,使原告谭等人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谭房屋损失费9000元,原告的受损房屋由原告自己负责维修。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邓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杨 建 辉

审 判 员 肖 新 飞

人民陪审员 梁 志 军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娟 娟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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