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一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尚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原告马某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一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尚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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