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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2019-02-12 02:11:28浏览:53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原告封某 被告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普民一(民)初字第6583号

原告封某

被告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封某与被告胡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95弄74号全幢房屋中属胡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原告封某所有,胡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胡某名下的上海市嘉定区某北路383号1-3层店铺归被告胡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副 庭 长 张友明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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