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明程,男,34岁。
委托代理人:毕矿立,男,42岁,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宏,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建勋,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丽萍,女,39岁,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冯会,女,39岁,特别授权。
原告温明程诉被告河南省烟草公司洛阳市公司(下称烟草公司)和被告洛阳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温明程及委托代理人毕矿立、被告烟草公司委托代理人莫建勋、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苏丽萍、冯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烟草公司辩称:原告与烟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所有诉求与烟草公司无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烟草公司的诉求。
另查明:2009年1 月至4 月14日,原告在物业公司领取工资,月工资数额为1100元,但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一、被告洛阳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 日内支付原告温明程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2750元。
二、驳回原告温明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洛阳润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代审判员:高妙婕
二0 一0 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