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a ,男,汉族。
被告邵a ,男,汉族。
原告翁a 诉被告邵a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4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伟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a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a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a 诉称,2005年10月前,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 000 元,并立具借条1 份。双方曾约定由被告于同年10月底前还款,然被告至今未践约。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 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有邵a 签名的“欠条”1 份;
被告邵a 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了被告对其欠款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a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翁a 欠款人民币80 000元。
案件受理费2 91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伟明
书记员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