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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考前点题训练二

2019-02-12 02:32:56浏览:90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考前点题训练:6.20世纪90年代,我国媒体广告业迅猛发展,促进了企业产品销售,对社会发展起了良好作用,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申论考前点题训练:

6.20世纪90年代,我国媒体广告业迅猛发展,促进了企业产品销售,对社会发展起了良好作用,媒体收入也大大增加,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但媒体广告在繁荣市场、引导消费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负责任的虚假广告,与假新闻、低俗新闻、有偿新闻一起成为新闻四大公害,给社会、给群众带来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媒体的形象和公信力。

7.(潇湘晨报2006年05月29日讯)"最先进"、"最优秀"、"唯一"这样在招生广告中司空见惯的宣传口号以后将不得继续使用。2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叫停上述有误导之嫌的绝对化语言。

办法明确,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许可的培训机构,在本省境内面向公众发布培训广告,必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对于培训广告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备案:培训机构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办学地点、培训层次、专业工种、招生范围等内容与办学许可证登记内容不相符;有虚假夸大、欺骗和误导受训者的内容;有贬低其他培训机构的内容;有"最先进"、"最齐全"、"最好"、"最优秀"、"唯一"等绝对化语言;使用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名称和形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内容。

以医疗广告为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计,全国范围内近期发布的医药广告中,医疗服务广告违法率达40.86%,医疗器械广告违法率达63.54%,医药类广告违法率高达80%。媒体广告违法操作除了数量惊人外,还具有以下特点:媒体形式多样,涉及平面媒体(报纸),非纸质媒体(广播电视);内容、形式、格调上参差不齐;版面、节目时间长,往往占据报纸的半个乃至整个版面,广播电视上的播放形式多以电视短片、专题讲座为主,或重复播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分析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力监管的方式和多头管理的体制,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中国传媒大学黄升民教授也认为,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发布和监管体系设置,为违法药品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虚假医疗广告的产生是一条链,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家(或者是医疗机构)、广告公司、媒体。在利益驱动下,他们会联起手来,以"会诊"、"义诊"、"讲座"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目前还出现了情景短剧等形式。这些层出不穷的广告形式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所以监管起来比较困难。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浩明告诉笔者,欧盟及其成员国有关药物广告的法律规定,其目的都在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所以看明令禁止的药物广告规定;还成立了专门的对于误导性、特别是欺诈性广告进行长期监督的药物管理委员会,收集、检查药物广告及其有关立法的执行情况,号召并接受消费者对于不法广告的检举揭发……最为重要的是,作为消费者保护协会,还有权代表消费者对于误导或欺诈广告商进行起诉或应诉。

既然接力监管的方式和多头管理的体制是虚假医疗广告泛滥的成因,解决问题就必须从改革监管体制入手,建立一套更为系统和完善的监管模式。

乔教授建议说,治理虚假医疗广告首先要进行

行政体制改革,将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环节的管理权交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家,由他们严格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对医疗广告进行全程跟踪和系统管理。其次,行政机关不仅要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实施有效的管理,还要对广告公司具体的广告行为做出规范,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明星们进行处罚。今后,国家的立法部门应当修改广告法,追究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明星们的法律责任。第三,完善刑法,加大惩处虚假医疗广告制作者和发布者的力度。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但这一条款对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其他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将刑事责任主体扩大到参与制作虚假广告的个人和单位,同时加大处罚力度。

黄升民教授还提出,除了政府加强监管外,医疗行业、广告公司和新闻媒体一定要建立起严格的行业管理制度,尤其是医疗行业,必须铲除游医、假药、小诊所生存的土壤,这样才能让虚假医疗广告彻底消失。

8."广告主是否提供真实合法的文件广告公司是否根据审批的合法文件设计广告?媒体播放广告前是否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司长屈建民的"三问",道出了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根源:"利益体"的失职。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各类媒体上依然充斥着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屈建民31日在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联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指出,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关键在于它的"利益体"--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失职。

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但是许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追求利益,并没有严格依法行事,有些播出的广告与审查内容完全不同,导致了大量虚假广告的出现。

规范、整顿广告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广告主,都应该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给虚假广告留出通道。

发现一个虚假广告可能是一二分钟的事情,但是要处理一个虚假广告却要一二 个月的时间,因为要依照法定程序查证取证。因此他表示,杜绝虚假广告的最好方法不是出现 一个消灭一个,而是应从源头抓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应本着对社会、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不让虚假广告有出现的机会。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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