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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应知应会的党建工作基础知识

2019-01-28 20:01:31浏览:87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

1、“八项规定”的具体内容

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2、纠正“四风”是指: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问题。

3、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条例》)。

(一)《准则》、《条例》划出什么线:2017年10月新颁布、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准则》(共281个字)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

(二)《准则》中的“四个必须”: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准则》中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四个坚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四)《准则》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四个自觉):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五)《条例》强调了什么:共3编、11章、133条,17000字。修订后的条例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六)《条例》中明确的五种处分是什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七)《条例》中明确的从轻和从重处分包括什么:

五种情况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该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种情况应从重或加重处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教唆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八)政治纪律方面的主要违纪行为: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的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九)组织纪律方面的主要违纪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十)廉洁纪律方面的主要违纪行为: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十一)群众纪律方面的主要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十二)工作纪律方面的主要违纪行为: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十三)生活纪律方面的主要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5、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6、党费收缴: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

7、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8、党员必须履行下列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9、党员享有下列八项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10、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1、三严三实

20XX年3月9日,习近平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提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重要论述,简称为“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就是要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谋事要实,就是要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创业要实,就是要脚踏实地、真抓实干,敢于担当责任,勇于直面矛盾,善于解决问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做人要实,就是要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襟怀坦白,公道正派。

12、七个有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指出的无视党的政治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一是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二是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三是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四是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五是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六是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七是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有之。

13、五个必须

2017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讲话中,提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1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哪些责任:包括“两个责任”即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党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主体责任有12项职责、监督责任有10项职责,第一责任人有7项职责,“一岗双责”有7项职责。

15、一岗双责、一案双责是指:“一岗双责”是指一个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和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一案双责”是对一个案件既要查办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与“一案双查”既要查案件本身问题,又要查监管不力问题相对应的执纪问责制度。

16、“三重一大”: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7、“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18、八个严禁:严禁跑官要官;严禁买官卖官;严禁拉票贿选;严禁封官许愿;严禁任人唯亲;严禁跑风漏气;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有案不查。

19、“三大优良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

20、党面临的“四大危险”、“四大考验”、“八大斗争”

四大危险: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

四大考验:长期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

八大斗争:争夺资源、货币战争、争夺市场、意识形态斗争、领土争端、反腐败斗争、网络斗争、反民族分裂主义斗争。

21.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

22、“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五个原则”:即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2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应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10个重大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供养子女及子女就业情况;(3)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5)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有关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8)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0)本人家庭重大事项(子女婚嫁、考学、直系家属丧事、住房分配)及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24、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5、党员领导干部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要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向部属、下属单位和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发放请柬;严禁大操大办;严禁借机敛财;严禁动用公车。

26、“五位一体”建设是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27、“五大发展理念”是指: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

28、“三个自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29、“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指: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两学一做”不是一次活动,要突出正常教育,区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是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的重要举措。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学习形式:领导和支部书记上党课、机关和党支部集中学习、党员个人自觉相结合。

30、“两学一做”提出的“四讲四有”指: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31、“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基础在学,关键在做,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32、省委九项规定:2017年2月6日,湖南省委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改进安全保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加强督促检查。

3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厅级副职以上(含厅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厅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重大金融活动应当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涉密的重大金融活动应当在单位内部公示。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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