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考察人选家庭成员移居国(境)外情况报告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考察对象需就本人家庭成员是否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如实向组织报告。如有隐瞒,后果其本人负完全责任。
家庭成员共 人(配偶及子女),具体情况如下:
称谓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移居国(境)外情况
移居国家 (地区)
移居类别
移居时间(年月)
是否已
主动放弃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外国国籍 □
永久居留权 □
长期居留许可□
注:1.“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请在“移居类别”中相应的“□”内打“√”;2.如无移居情况,请在移居情况栏内填写“无此情况”;3.主动放弃应以移居国家(地区)有关部门办理的注销手续为证,因移居国家(地区)的法律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须上缴所有移居证件,并主动申请列为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的登记备案人员。
报告人(签字): 单位及职务: 单位负责人(审签):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