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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不能乱签字

2019-01-28 22:38:20浏览:35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借条是借贷关系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借贷在所难免,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写一

借条是借贷关系最直接的书面凭证,是十分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日常生活中,金钱借贷在所难免,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写一份规范的借条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借条不但要书写规范,借条上也不能乱签字。下面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了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上不能乱签字的案例

2012年,李某曾向张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李某归还部分借款和利息,仍结欠张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后张某为保险起见,于2013年6月重新与李某签订借条一份,并将利息2000元计入本金,在借条上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另外,王某也在借条落款时间下方署名。此后,张某多次向李某进行催要,要求其归还借款,但李某始终拖欠不还。张某迫于无奈将李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但王某辩称其只是作为此次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李某应当归还张某所借款项。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王某辩解自己只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对于这个辩解,王某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王某的这一辩解将不会被法院予以采信。若王某无法证明自己是此次借款的见证人,而又在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借款人及时间的落款下方签字,则可视为王某对借条所载明的债务自愿加入,进行共同承担,因此,王某应当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外,李某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中,将利息结算后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后再计算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仍应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而计算利息。

【律师提醒】

近年来,与民间借贷相关的纠纷越来越多,像本案中王某这样因为在借条上随意签字而不得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冤枉人也越来越多。律师提醒,在借条上签字一定要谨慎,避免因为草率签字而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其实除了签字以外,无论是借钱还是担保,都需要谨慎,以避免自己的权利受损。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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