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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环境污染专治工作方案

2019-01-28 22:38:40浏览:62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城区环境污染专治工作方案范文为加大对我市建成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保护和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


城区环境污染专治工作方案范文

为加大对我市建成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保护和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环境噪声扰民问题,促进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建成区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部门相互配合”、“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我市“建成区”(即: 主城区、昆钢生活区、温泉镇旅游区)集中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整治任务

(一)整治工业噪声。

(二)整治机动车噪声污染。加大机动车禁鸣监管力度,重点整治公交车鸣笛、报站喇叭音量、发动机噪声的扰民行为。

(三)整治夜间建筑工地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建筑、拆迁、道路维修、管线铺设等夜间施工工地产生的超标噪声,严肃查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夜间施工扰民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歌舞厅和酒店的卡拉OK音乐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扰民噪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整治烧烤摊点噪声。重点对居民居住区周边烧烤摊点人为噪声进行制止、整治。

(六)整治市场叫卖噪声。重点整治居民居住区周边的各类市场及公共场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叫卖、音响、加工、喇叭所产生的高噪声污染扰民行为。

(七)整治生产、加工噪声。对居民居住区生产、经营中各种风机、水泵、金属切割、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及饮食服务中的空调、冷却塔、排风机等超标噪声,进行限期整改,逾期未治理达标的,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三、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 市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办联系领导,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分局、住建局、文体广电旅游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局、环保局、运管分局,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街道办事处,温泉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工作。重点做好工业噪声污染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对建成区商业经营和公共场所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的行为进行整治;对居民家庭产生高噪声扰民行为的整治;对机动车噪声,特别是城市公交车鸣笛、发动机噪声、报站喇叭的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市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扰民噪声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整治。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扰民的行为进行整治。

市城管局:负责街头烧烤特别是对居民居住区街头烧烤摊点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整治;对居民居住区和各类市场(包括早、夜市市场和市场)及停车场产生的噪声扰民行为进行整治。

市运管分局:负责对汽车维修企业噪声扰民的整治。

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在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搞好集中宣传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引导,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整治行动,及时督促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相关法规。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1日-月10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及时受理、依法查处市长热线和环保投诉热线反映的噪声扰民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三)总结验收阶段(月10日-月30日)。

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验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环境噪声执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监管。

(二)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有组织、有人员、有措施、有任务,认真抓好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要将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加强协调、通力合作,保证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到位,专项整治工作见成效。

(三)各成员单位要在 年月 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情况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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