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实行民主考评工作方案范文
按照宣城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营造优质、文明、高效的服务环境。2011年度继续全面推进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跨越崛起,富民强市的奋斗目标,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着力增强公共服务单位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推进公共服务单位行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组织考核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坚持边考评边整改,以考评促整改,考评整改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整改问题、强化服务贯穿于民主考评工作的全过程。
三、组织领导
市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市考评领导组),负责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评办),负责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纪委监察局效能监察室。
四、考评单位
根据市考评领导组审议,2011年民主考评部分中介机构的同时,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五、考评内容
1、服务内容公开情况;2、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3、服务质量情况; 4、服务效率情况;5、依法诚信经营情况;6、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六、考评评分
2011年民主考评公共服务单位评分实行百分制,市考评办负责组织社会测评并统计成绩。考评细则另行制定。
扣分项设定:
1、被考评办在明查暗访中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服务规范、服务承诺等问题的,每件(次)扣0.5分;
2、对群众、企业投诉不认真办理的, 每件(次)扣0.5分;
3、被主流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实的,每件(次)扣0.5分;
4、在2011年度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中,经“清理办”查实有违规行为的,每件次扣0.5分;
5、在考评过程中拉票,安排请吃、送礼、娱乐等影响考评公正的,扣1分。
考评监督电话: ,举报信箱:
七、考评方法步骤
考评工作分四个步骤进行:
1、动员部署(2011年6月中、下旬)
(1)市考评办组织召开公共服务单位迎评动员会,部署安排考评工作。
(2)参评单位开展考评工作动员、部署,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3)各相关主管部门指导所管辖的公共服务单位梳理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解决具体问题。
2、随访督查(2011年7月上旬-10月下旬)
(1)市考评办开展明查暗访,督促参评单位真抓实抓,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考评领导组分组不定期对公共服务单位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
市考评办组织社会各界对参评单位进行测评(《社会测评细则》另行制定)。
4、统计评分(2012年元月)
市考评办统计各单位测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出各类别的位次。各考评类别按参评单位数的12%比例(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确定优秀名额。
八、考评结果运用
1、对评定的优秀单位,授予“公共服务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2、对各类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通过媒体予以通报。行业管理部门进驻该单位进行整改,被整改单位要通过媒体向社会作出整改承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不得评先评优。该单位主管部门属本市管理的年度不得评优评先;属于垂直部门管理的,建议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
3、对连续三年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属于地方组织管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属于垂直部门管理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致函上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教育整顿,建议调整单位主要负责人。
九、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参评单位要把民主考评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手段,认真抓好落实。各参评单位考评工作领导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和指导责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市考评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考评取得实效,并积极探索民主考评长效机制。
2、加强宣传,营造考评氛围。参评单位要主动对外公布本单位的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及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办事承诺、违诺责任等,积极宣传考评活动开展情况。市考评办编印活动简报,不定期反映考评活动情况,交流经验,推进活动深入开展。在市主要媒体大力宣传推介先进典型,发挥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
3、注重实效,强化问题整改。参评单位要通过考评活动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实实在在地解决服务对象关心的问题。要把整改贯穿于考评活动的始终,既重视解决风气不正的问题,又注意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建立高标准服务的长效机制,推进行风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4、强化监督,严肃考评纪律。整个考评过程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参评单位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影响考评工作,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考评人员、监督人员、统计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经查实,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