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主体
(一)督办的实施主体。县委授权县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二)督办的对象。本县所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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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办范围
(一)对县委的决策、决定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经县委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进行督查仍不执行或者不办理的。
(二)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久拖不决或者久拖不办,给县委工作造成被动,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四)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群众举报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诉、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或者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项,经查证确属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三、督办程序
(一)核实督办内容
县委督查室受理举报、投诉件或者领导交办件后,组织专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撰写调查材料。
(二)确定挂牌案件
县委督查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实行县委书记挂牌督办的初步意见,报县委书记决定。
(三)实施挂牌督办
1. 县委书记签批处理意见,发出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令。
2. 县委督查室全程监督跟踪实施。
3. 被处理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督查室文字汇报处理结果。
4. 县委督查室向县委书记反馈处理落实情况。
四、结果运用
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制度由县委书记跟踪督办,县委督查室牵头具体组织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凡被列为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的案件纳入全县政令畅通考核范围,并在县电视台予以曝光,案件所涉及到的单位,由县委予以通报。
(二)实行黄牌警告制度。被确定为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的案件,挂牌单位必须按照县委督查室提出的限期整改意见予以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县委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同一单位因不同事由可以分别给予两次以上的黄牌警告。
(三)凡拒不执行县委书记跟踪督办令或拖延、推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单位“一把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按照《汉寿县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和相关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1. 一次被黄牌警告,警告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对所在单位优化经济环境目标管理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2. 两次以上黄牌警告,警告事由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停职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和相应的行政处分。
上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垂直管理部门被一次黄牌警告后,警告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通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两次以上被黄牌警告的单位,警告事由均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通报其上两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一把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