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 文件精神,确保我县排灌电排适时排灌、安全运行、不误农时,达到既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又旱涝保收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县一次性排入 等水系的纯排或排灌两用电排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中 三大电排由县排灌总站直接管理;装机100千瓦以上的中、小型电排的运行管理以乡镇为主,县管协调;装机100千瓦以下的小型电排由乡镇、村管理。
第二条全县一次性排入沅水、澧水、目平湖、高水内江、南湖撇洪河、沧浪河等水系的纯排或排灌两用电排的排渍电费纳入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装机100千瓦以上的中、小型电排的排涝成本由县统筹,分级负责。
第三条湖区村组抗旱用水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村民自主筹集和分摊,并参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经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二章机电排灌管理
第四条县排灌总站负责全县排渍、排洪、撇洪、灌溉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排灌工程管理、运行调度及排涝费管理与结算,指导全县机电排灌工程检修及机手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电排站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坚守岗位,管理好机电设备及建筑物,严防损坏设备及偷盗事故发生。做到设备完好,运行自如。
第六条电排站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机电排灌专业技术,了解本站机电设备及水工建筑物运行状况,熟悉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规程,严格按规程办事,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乡镇水利站站长是本区域内机电排灌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乡镇电排工程的管理,协助县排灌总站做好本乡镇的排灌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