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借钱不还钱的人有法律起诉他,那么只有借条可以起诉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aa,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借条注意事项
1.借钱时一定要打借条,如果不打借条,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2.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3.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丧失胜诉权。
4.借条中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法律上将不支持。
5.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6.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
7.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8.当事人合法的诉权受法律保护,但任何人不能随意捏造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不能妄想通过法院来实现其非法的诉求。
借条陷阱案例:
1.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帐。
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故法院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后该案经张某申诉到检察机关要求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由公安机关侦查。后经侦查,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2.利用歧义。
里某借武某50000元,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两个月后里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武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武某出具借条一份:里某借武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武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里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3.以收代借。
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4.财物不分。
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5.自书借条。
丁某向周某借款12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
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12000后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0。
6.两用借条。
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
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7.写条不写息。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